文安县统计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7:15:56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统计局责任清单
(共9项)
(其中:部门职责3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0项,公共服务事项5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项)
2015年6月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相关股室 |
备注 |
1 |
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拟定统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负责组织完成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国情国力普查及重要调查任务,研究提出全县普查、社情民意调查及其它重要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县域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水平、全面小康、节能降耗和城镇化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
拟订统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制定全县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
办公室及相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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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地方统计调查标准、制度 |
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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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全县各基层统计工作 |
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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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等 |
普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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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全县普查、社情民意调查及其它重要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普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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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全县基本统计信息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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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面小康、节能降耗、城镇化发展、社会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汇总数据 |
各相关专业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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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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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县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GDP),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基本单位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单位入库审核认定;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如:农业、工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的数据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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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GDP)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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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 |
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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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基本单位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单位入库审核认定 |
普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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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
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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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业、工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的数据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 |
各相关专业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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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规划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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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全县各基层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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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指导全县统计教育培训工作 |
组织指导全县统计教育培训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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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王丽英 填报时间:2015年4月20日 联系电话:5230067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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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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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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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统计人员培训服务 |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咨询服务 |
统计局办公室 |
0316-5230067 |
2 |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认定的咨询 |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认定的内容开展咨询活动 |
统计局办公室 |
0316-5230067 |
3 |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
整理、加工和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
统计局综合股 |
0316-5139179 |
4 |
统计综合数据查询 |
提供年度、季度、月度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查询 |
统计局综合股 |
0316-5139179 |
5 |
中国统计开放日(每年9月20日左右) |
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工作 |
统计局检查股 |
0316-7055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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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统计执法检查
单位:文安县统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行风建设,辖区内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八)县政府和县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县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县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县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县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核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省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省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