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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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7:14:40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共18项)

(其中:部门职责6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1项,公共服务事项7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4项)

 

 

 

 

 

 

20156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工作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司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县局机关和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综合性文件、会议材料起草

办公室

 

负责信息、调研、信访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负责机关档案管理、公文管理、行政管理、机关保卫等工作

协助局领导协调与各股室及下属单位的关系,组织局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负责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

2

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警进行岗位培训;管理和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有关部门考察司法所的领导干部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工作、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全县律师、公证及法律顾问工作

政治处

 

办理公证律师执照的核发及年检注册工作,接受对违纪公证员、律师的控告,会同省、市惩戒委员会对公证员、律师进行惩戒

对全县公证、律师机构的设立、撤销进行考核和审查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警进行培训

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3

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乡镇(管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负责全县的法制宣传和普及工作,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法制宣传股

 

指导和推动全县和各行各业依法治理工作

4

监督和指导全县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对全县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建设和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负责全县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

指导全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办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机构执照的核发和年检注册工作

基层工作管理股

 

负责全县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终奖惩

并接受各机关、部门的法律咨询

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5

监督和指导全县公证业务工作

根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经济、民事等各类公证事务

公证处

 

6

指导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志愿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各类援助对象提供对象减、免费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张美音                 填报时间:2015625                  联系电话:5231966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县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县司法局

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河北省《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每年的124,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以县法宣办名义制定下发总体活动方案,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单位结合实际作出具体活动安排.活动期间,

县直各部门

各单位负责本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各人民团体

各人民团体负责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组织视察、检查,活动结束,做好总结、外宣.

企事业单位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在全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制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开展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演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制宣传活动

法制宣传股

0316-5231966

2

法律政策宣传与咨询

设置接待窗口,对不特定来访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开通服务热线,对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

0316--5280148

3

指导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化解矛盾纠纷服务

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行业、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和特殊领域的社会矛盾

基层工作管理股

0316-5231966

4

组织公证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组织公证人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宣传等工作

公证处

0316-5234404

5

负责当事人申请或法院指定案件的受理、指派、结案审查

负责当事人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或县法院指定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结案审查

法律援助中心

0316--5280148

6

指导“12348”法律援助专线工作

指导“12348”法律援助专线做好来电咨询解答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

0316--5280148

7

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组织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信访值班、法制宣传等活动

法律援助中心

0316-5280148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文安县司法局

 

(一)对全县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普法规划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单位自查和牵头单位负责抽查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再由牵头单位组织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先进单位,对落实普法规划不到位的提出工作建议,严格按照普法规划落实。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文安县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市司法局有关文件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行使行政许可职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受查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职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县司法局依照《律师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监督、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指导律师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县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司法局对相关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三)县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对县级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市司法局法制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共同组织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通过检查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案卷的回收、归档,对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案件的办案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庭、回访、检查案卷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庭:抽取部分案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到法院旁听或到法院调取开庭录像资料,核查案件承办人员在庭上的表现,并制作听庭评议表;

(二)回访:案件结案后,给受援人去电回访,听取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总体评价,以此为依据考察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财物等行为;

(三)检查案卷:案件办结归档前,每一份案卷都要进行检查,主要围绕案卷装订顺序,案卷完整度、清洁度等方面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法律援助综合业务平台实时监督、案件质量评估、旁听案件或到法院调取开庭录像资料、办案人员意见反馈、受援人意见征询、电话回访、电话监督承办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违法执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