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商务局责任清单第三部分
时间:Jul 28, 2016 6:59:40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四)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的;
(五)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典当行、拍卖行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县商务局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机构,按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不定期对辖区内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抽查。
(二)开展半年核查和年度审查。在每年6月底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经营状况。
(三)利用网络平台对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明确专人通过典当管理系统,监控企业资金流向、负债情况和经营动态,并结合定期对企业账目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四)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典当行、拍卖行的年审: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书副本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县商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商务局申请撤销其经营资格。
(三)商务储备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级生猪、蔬菜储备承储企业;
(二)申请承担市级生猪、蔬菜储备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县级生猪、蔬菜储备承储企业储备商品数量、质量进行抽查;
(二)对县级生猪、蔬菜储备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储备商品要求专库、专帐、专人看管,保证储备商品安全;
(三)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承担市级生猪、蔬菜储备的企业进行初审。
三、对承储企业的监管与处理
(一)承储企业确定后,由县发改局负责下达年度储备计划任务;县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县商务局负责储备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由县商务局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三)县商务局对生猪活体储备企业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有稳定的销售网络;(2)具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3)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4)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5)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人员;(6)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输、加工和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7)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或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
(四)酒类流通监管
文安县商务局酒类流通监管主要包括在县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全县酒类流通监管。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工商局注册酒类流通企业;
(二)全县酒类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酒类流通企业是否备案;
(二)酒类流通企业经营是否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文安县商务局酒类监督管理局对酒类流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根据实际需要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直接监管,每年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市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市工商局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市商务局对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进行核对。
2、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
3、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登记证;
4、对备案登记相关咨询一次性给予回复。
5、企业应当自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0日内,向市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商务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6、《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市商务局应定期与市工商局核实在市级注册企业的注销或吊销情况;
(二)全县酒类流通监管措施和程序
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内酒类流通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抽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注册酒类流通企业监管的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县商务局根据管理办法协调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二)全县酒类流通监管的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企业,责成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监管主要包括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为加强对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三)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规模发卡企业备案监管内容:
规模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二)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
1、规模、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二)县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已备案发卡企业因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县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主要涉及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许可证核发,加工贸易合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监管。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内资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三)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
(三)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原地管理原则,各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督查;
(二)通过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数据;
(三)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对企业上报的许可证打印、加工贸易电子数据或有关材料进行检查、审核;
(二)企业凭有效的许可证件办理相关业务;
(三)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三)通过对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四)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八)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展览会主办单位、办展区域、展览会名称、广告宣传、参展单位、办展手续等事项是否符合外经贸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要求;
(二)是否存在非办展机构办展等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监督,每年检查原则上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机构;
(二)加强后续监管,展会结束后进行总结,了解业务进展情况;
(三)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严格控制办展数量,避免重复办展,规范展览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准备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二)对符合条件的办展项目,作出批准决定;
(三)商务厅开展后续监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主办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在
办展过程中有乱摊派、损害参展单位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审批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主办资格。对不具备主办单位资格而擅自办展,或盗用其他单位名称办展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九)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属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资三法及有关条例、细则规定的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二)按照原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审批和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督查;
(三)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系统查询企业上报、外资到位等数据;
(四)不定期对开发区审批和发证机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审批和发证机关对企业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检查、审批、归档;
(二)对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外资企业审批设立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二)对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责成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各开发区商务部门的违规和超权限审批行为,及时上报省商务厅依法作出处理。
(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部、省商务厅每年印发联合年报通知,市商务局转发联合年报通知、发布联合年报公告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我局和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联合核对。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十一)全县省级以上园区年度建设发展监管
一、督导责任对象
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区及农业园区等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二、督导内容
(一)经济发展:通过园区上报的实际利用外资、财政收入等多项经济指标,分析园区整体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体制机制创新: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检查落实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要求。
三、督导方式
调研督查、考核督查等。
四、督导措施及程序
(一)调研督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园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新的规划重点。
(二)考核督查:配合市商务局对全县省级以上园区每年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上报。
(十二)企业境外投资监管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配合市商务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市商务局下发文件里要求的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全县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报市商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备案的,省商务厅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十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监管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为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突发事件的规章制度。
2、是否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市商务局制定的计划要求,组织全县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上报监督检查材料,汇总报省商务厅。
(二)专项检查:针对市级商务部门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对具备资质企业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市商务局下发文件要求的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全县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上报情况材料,汇总报市商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具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通知整改。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支持。
(十四)对外劳务合作监管
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它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市商务局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相关备案工作。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监督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规定情况。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纳的风险处置备用金是否遵守《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是否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制定应急预案。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相关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
(五)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针对市级商务部门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 :对具备资格企业开展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商务局下发文件至各乡镇,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各乡镇组织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上报情况材料,汇总报县商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我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对违法派出劳务行为等,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不对回收车辆进行逐车登记;
3、改装、拼装、倒卖车辆
4、未按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5、不在公安机关监督之下拆解应监拆车辆;
6、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设区市(直管县)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十六)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督导企业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号令)及《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冀商建设字[2013]10号)要求规范经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每年对辖区内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抽查一到二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违规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