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第二部...
时间:Jul 28, 2016 6:51:30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涉嫌犯罪案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案件行政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案例:2015年1月21日劳动监察大队接刘中华、张波宁等 85名工人投诉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拖欠其工资计1777248元的案件,经调查,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不知去向,我队通过多种方法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5年1月23日正式对其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公司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有逃匿现象,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15年2月6日将该案件移送文安县公安局处理。 |
公安局 |
负责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侦办,查明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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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信息公开(主动) |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办公室 |
5231533 |
2 |
受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 |
受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投诉举报的情况予以核查、处理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 |
5223017 |
3 |
法制宣传 |
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做好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
劳动监察大队 |
5228811 |
4 |
政策宣传 |
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
劳动监察大队 |
5228811 |
5 |
受理举报投诉 |
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
劳动监察大队 |
5228811 |
6 |
职业技能鉴定 |
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服务 |
就业服务局 |
5231836 |
7 |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 |
普及就业创业政策,按职责分工做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人群的政策宣传 |
就业服务局(牵头);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促进股 |
5231836 |
8 |
毕业生就业服务 |
征集与发布县域内就业信息;未就业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
就业服务局(牵头);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促进股 |
523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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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单位: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2、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委托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专项审计,重点审计药品和材料的“进、销、存”,防止串换、以次充好等情况发生;
2、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3、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4、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2、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3、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相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处理。
二、对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单位: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2、定点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委托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专项审计,重点审计药品和材料的“进、销、存”,防止串换、以次充好等情况发生;
2、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3、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4、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2、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3、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相关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单位: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查找行政处罚裁量权运用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水平;鼓励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及时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案卷评查、社会监督等形式,及时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存在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行政处罚案卷;
2、实地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责令改正、通报、其他措施。
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单位: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存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混合建账及核算;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人数,是否按规定编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清册,有无违规核销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基金核算、管理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及时依规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有无通过修改数据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结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存入规定的基金专户,有无多征、少征或滞压现象;有无篡改缴费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行为或隐匿、丢失相关数据资料情况;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4、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等,有无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合同、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投资运营机构是否按规定投资运营;
5、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按时足额向参保人员或受益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有无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其他组织有无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6、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无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投诉制度;
2、加强信息公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方案;
2、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3、检查被监督单位;
4、检查结束,写出监督报告;
5、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6、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后提出书面意见;
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后,将检查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股,基金监督股负责督导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