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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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气象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6:42:33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气象局责任清单

 

(29)

 

(其中:部门职责8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1项,公共服务事项17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3项)

 

 

 

 

 

 

 

 

20156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贯彻气象法律法规,落实县委、县政府气象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拟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气象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组织管理全县气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协调县人大和县政府对气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县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气象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估。

办公室

 

负责气象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办公室

制定全县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县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

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局县合作重点项目的规划与建设。

办公室

指导全县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总体建设规划,组织做好气象事业发展重点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办公室

2

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服务工作,组织拟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服务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服务业务技术和业务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社会活动及经济建设项目的专业气象保障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防灾减灾科

 

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管理,承担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防灾减灾科

组织协调灾害性天气联防。

防灾减灾科

组织管理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社会活动及经济建设项目的气象保障工作。

防灾减灾科

管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预评估和服务效益评估等工作。

防灾减灾科

组织拟订气象服务及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防灾减灾科

负责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气象信息站和气象信息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防灾减灾科

负责各类气象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工作。

防灾减灾科

承担气象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公共气象服务的组织管理与供给工作。

防灾减灾科

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公共气象服务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防灾减灾科

3

负责全县综合气象观测业务管理,组织拟订综合气象观测和资料信息管理业务发展规划及相关业务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气象探测资料和气象信息网络运行与安全,管理气象技术装备、仪器使用与检定工作,负责涉外气象探测与资料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综合气象观测和资料信息管理业务发展规划及相关业务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防灾减灾科

 

负责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防灾减灾科

负责组织在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

防灾减灾科

负责综合气象观测和气象资料业务的日常管理。

防灾减灾科

负责行业气象资料的汇交、分发管理工作。

防灾减灾科

负责气象技术档案和气候资料的管理。

防灾减灾科

负责气象通信网络管理与安全,承担气象涉频设备的频率协调工作。

防灾减灾科

组织管理气象探测仪器与装备审查与检定工作。

防灾减灾科

负责管理涉外气象探测、涉外气象资料工作。

防灾减灾科

组织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信息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防灾减灾科

4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县气象预报、气候预测业务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业务和气候业务的管理;组织协调灾害性天气联防;负责气象科研工作的管理;组织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组织协调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气象资料开发应用的管理;负责气象科普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县气象预报、气候预测业务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

防灾减灾科

 

负责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短期气候预测发布等业务管理;

防灾减灾科

组织管理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指导其他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防灾减灾科

组织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预报会商。

防灾减灾科

负责气象科研工作的管理,协调气象科技开发、技术合作,组织重大气象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防灾减灾科

组织协调气候变化适应和应对的相关工作,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管理监督。

防灾减灾科

负责全县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的建议。

防灾减灾科

组织气象预报信息发布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防灾减灾科

5

 

组织拟订地方性气象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气象行业标准化管理;组织开展气象法制教育宣传;组织全县气象事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气象软科学项目管理。

向县人大和县政府报告气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协调开展立法调研。

办公室

 

组织拟订气象法规和规章草案,对县气象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向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气象局备案。

办公室

负责气象行业标准化管理与实施。

办公室

组织对县气象部门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室

制定气象普法宣传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办公室

组织管理全县气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

办公室

负责气象软科学项目研究的组织管理。

办公室

6

管理与监督全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县气象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负责县气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

负责全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县气象行政执法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办公室

 

承担县气象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指导监督县气象局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办公室

组织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审查以县气象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办公室

组织气象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办公室

7

负责气象服务市场的政策研究、指导与咨询,拟订全县气象服务市场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气象服务市场主体运行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防雷、施放气球等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

组织气象服务市场的政策研究与咨询,拟订全县气象服务市场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办公室

 

负责气象服务市场主体运行的监督管理。

办公室

负责全县防雷、施放气球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

办公室

承担防雷和施放气球方面行政执法工作。

办公室

8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拟定全县人工影响天气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防灾减灾科

 

制定相关的法规、业务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防灾减灾科

负责全县人影作业设备的计划、采购、调拨和年检工作。

防灾减灾科

负责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资质管理及培训工作。

防灾减灾科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董永生     填报时间:201548    联系电话:0316-2301097-80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气象防灾减灾

气象局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气象灾害防御联合会商,编制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大问题,督导相关工作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四条。《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通知》(文政办〔201127号)

 

2012811日至812日,我县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过程,最大降雨量139.2毫米(德归镇),次大降雨量131.9毫米(黄甫管区),暴雨天气过程的出现密度、总降雨量与降雨强度均是“96·8”特大暴雨洪涝灾害以来最强的一次。在整个过程中,气象部门提前近48小时做出的准确的预报,为我县各级政府开展灾前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县委县政府迅速组织安排,各相关部门按照《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相关要求,各司其职,分头布置安排,公安部门迅速出动警力维持社会秩序,疏导道路交通;各地广播电视、网络、通信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以及灾害防御信息;教育部门及时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及学生的转移疏散;相关地区基层政府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卫生、民政等部门提前做好各项救灾准备工作;交通、文化、体育、人防等部门分别做好车站、文化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的人群转移和防御处置工作。全县干部群众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取得了“8·11”重大气象灾害防御成效。

教育局

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相关课程设定、教材编写、活动安排。

财政局

对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开展,做好经费保障。

公安局

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加强交通疏导、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国土资源局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和巡查,组织做好由暴雨等造成的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次生灾害的防御、应急工作。

安监局

督导各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建设局

对各类建(构)筑物建筑单位、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组织做好暴雨灾害期间城市排水清淤工作。

发展改革局

对省和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进行审查。

交通局

对主要交通干线建设、养护管理单位及各类公路客运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客运站、高速公路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气象监测,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的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环境保护局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

农业局

对各级农技、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组织农户及生产单位做好农田排水除涝、设施加固等处置工作。

民政局

组织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组织做好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文广新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信息的播发情况进行督导。

对各类文化场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对各类历史文物场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通讯公司

对各类电信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信息的播发情况进行督导。

 水务局

对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巡查,组织做好水库、塘坝等防洪设施的除险加固,组织做好因暴雨导致的山洪、河流洪水等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局

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商务局

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货并保障市场供应。

体育局

对各类体育运动设施、场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人防办

对各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畜牧局

对畜牧养殖户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林业局

对林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供电局

组织做好日常管线维护,确保灾害防御应急期间城市供电的正常运行。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科普宣传

1)组织制定全县气象科普3-5年规划,指导气象科普基地建设,(2)加强气象科普技术、人才、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气候变化科普覆盖率。(3)组织常态化科普活动,开展专项气象科普活动、气象科普讲座等。

文安县气象局

防灾减灾科

0316-2301097-801

2

普法宣传

组织制定全县气象普法宣传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要点,开展气象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教育和县气象部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等工作

文安县气象局

办公室

0316-2301097-801

3

气象标准宣传

组织制定全县气象防灾减灾标准体系规划,利用网站、图片、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

文安县气象局

防灾减灾科

0316-2301097-801

4

气候服务

年、季、月及重要节假期间的气候预测服务,沙尘、雾霾等气象灾害过程的气候预测服 务;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预警服务,年、季、月气候影响评价服务,气候变化监评估等。

文安县气象局

防灾减灾科

0316-2301097-801

5

灾害预警服务

气象灾害预警制作、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监测、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及风险评估等。

文安县气象台

0316-2301097-801

6

决策气象服务

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高影响天气、重大气象灾害等预测预报预警及科学决策建议等服务。

文安县气象台

0316-2301097-801

7

防御队伍培训

城乡、社区气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气象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

文安县气象局

 防灾减灾科

0316-2301097-801

8

应急保障能力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开展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服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

文安县气象局

防灾减灾科

0316-2301097-801

9

实况信息服务

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气象卫星以及区域灾害监测站等气象实况监测信息等。

文安县气象局

防灾减灾科

0316-2301097-801

10

天气预报服务

公众天气预报、预警的制作、发布和传播。

文安县气象台

0316-2301097-801

11

环境气象服务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空气质量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与公众健康、生活等密切相关的生活气象指数预报服务等。

文安县气象台

0316-2301097-801

12

专项气象服务

对重大社会活动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监测、预测、评估等气象服务;针对保险理赔、法律诉讼等提供的气象事件证明及雷电灾害鉴定等服务。

文安县气象台

0316-2301097-801

13

农业气象服务

农业气象年、季、月、旬服务产品;土壤水分及农业气象干旱监测评估服务;农用天气预报服务;主要作物全生育期气象条件分析评价等服务。

文安县气象台

0316-2301097-801

14

专业气象服务

交通、海洋、水文、旅游、草原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等领域气象服务。

文安县气象台

0316-2301097-801

15

人工影响天气

围绕农业抗旱、防雹减灾、缓解水资源短缺等需求,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文安县人工

影响天气办公室

0316-2301097-801

16

气候资源服务

气候资源的普查、区划、监测、评估等服务。

文安县气象台

0316-2301097-801

17

气候可行性论证

城乡规划、重点公共工程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农(牧)业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文安县气象局

防灾减灾科

0316-2301097-801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文安县气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气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气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气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县气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气象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离岗培训;

(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气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传播媒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构、气象服务机构、雷电灾害鉴定机构以及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相关活动的,实施者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需要备案的实施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三)相关活动的实施者有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相关活动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要求相关机构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和信息;

(三)每季度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随机抽取相关机构,查阅许可或备案文件和资料,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行评查;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如有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相关机构应给予重点关注,对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三)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10%的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点对相关单位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置;

(五)对相关机构活动开展核查,记录监督核查意见,每年度出具对相关机构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相关机构,责令限制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调查、检查中发现相关机构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检查中发现气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转移事项承接协会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气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文安县气象局转移行政权力事项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机关对承接转移权力事项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权力事项是否超过法定范围、权限;

(二)实施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实施权力事项是否遵循公开原则;

(五)实施权力事项有无违反规定条件或程序的情况;

(六)有否建立并切实履行内部管控制度;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实施权力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备案、存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机关对承接转移权力事项单位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承接转移权力事项单位的汇报;

(二)对相关档案进行评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实施情况;

(三)对承接转移权力事项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气象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气象局对承接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气象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单位实施转移权力的监督,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如收到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县气象局有关业务机构对转移权力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气象局业务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转移权力承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执行、徇私舞弊等违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