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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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民政局责任清单第二部分

时间:Jul 28, 2016 6:31:44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地名公共服务

地名咨询,办理门牌登记、变更

地名办

5255625

2

防灾减灾服务

开展512防灾减灾宣传,发放防灾减灾宣传手册,接受群众咨询。救灾物资接收及发放。

救灾股

5255635

3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为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

救助站

2301739

4

殡葬管理服务

宣传贯彻殡葬改革政策。

殡葬管理所

5231757

5

城镇三无人员、残疾人、特困群众救助服务

收养和管理城镇三无人员、残疾人、特困群众的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救助服务。

社会事务股

5255638

6

福彩助学

为应届毕业生开展福彩助学活动。

募捐办

525562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县民政局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县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民政局有关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5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民政局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县委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民政部门有关股室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5.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6.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7.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8.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五、  殡仪服务设施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殡仪服务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二)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三)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每年不少于1次。

   (二)定期检查:对公益性殡葬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城市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养老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七)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四)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二)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四)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取缔;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