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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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5:45:48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共16项)

(其中:部门职责6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7项,公共服务事项2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项)

 

 

 

 

 

 

20156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与研究,起草全县有关教育政策和规章草案

办公室

 

2

统筹安排全县各类教育的发展规划、规模,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依法审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

拟定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及政策性文件的评估标准,调整学校布局;指导教育体制、教育结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教育股

 

拟定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指导性文件并参与制定有关招生政策

职教股

 

3

负责全县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和成人教育的指导和综合管理,代县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状况和本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

负责全县普通高中、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基础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股

 

参与评估、检查职业技术教学教学工作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职教股

 

代县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督政、督学;负责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等工作的评估验收;负责拟定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督导室

 

4

依法管理全县教师队伍;按权限范围负责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培训、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和全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负责全县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并进行评估指导;按照有关对顶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用人制度改革、教师调配、聘任、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评审、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指导,对分配到财政拨款单位,做出分配计划,报编制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以及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的认定。

人事股

教师资格认定已归省市教育部门认定,人事股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申报

5

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负责高中会考、毕业考试工作

教育股

 

6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工作

负责中小学德育工作;负责对有关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教育股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寇红永                      填报时间:2015413    联系电话:5231760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气象防灾减灾

气象局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气象灾害防御联合会商,编制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大问题,督导相关工作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四条。《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通知》(文政办〔201127号)

 

2012811日至812日,我县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过程,最大降雨量139.2毫米,根据气象局提前预报,及时安排了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及学生的转移疏散。

教育局

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相关课程设定、教材编写、活动安排。

2

打击传销

教育局

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传销校园工作的通知》,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止传销进校园的意识和能力。

 

工商局

承担县打传办日常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

流动人口管理

计生局

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相关政策建议;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国人口发〔200949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如,王某从湖南到廊坊打工,其未成年子女要在廊坊读书。按照要求需要房管局提供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公安部门提供居住证明,民政、卫计部门提供婚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工商部门提供工作或执照证明,就近安排入学。

教育局

负责指导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

4

学校卫生的卫生监管

教育局

负责全县内的高、中、小学的卫生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共同对全县内的高、中、小学的卫生做好监督工作

卫生局

全县卫生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公安局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文安县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教育局配合交警部门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台账。印发了《文安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整治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6

户籍管理

公安局

负责公民户籍管理、人口统计、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和应用、组织开展有关人口管理专项行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4、国家民委《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5、国家民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6、国家侨办《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8、《关于印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妇幼[2013]3 )

如,王某从湖南到文安县城打工,其未成年子女要在县城读初中。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其在文安实验中学就读初中。

教育局

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7

流动人口管理

教育局

负责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原则,指导和督促有关中小学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省政府<2011>20号)

由家长联系务工地学校就读,家长联系有困难的,以县教育局为主,就近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到学校就读。

公安局

负责公民户籍管理、人口统计、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和应用、组织开展有关人口管理专项行动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实施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机构的审批(含民办教育局机构冠名“文安”)

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机构的审批(含民办教育局机构冠名“文安”)

职教股

5223956

2

教师资格认定申报

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的认定申报

人事股

5231758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实施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机构的审批

(含民办教育局机构冠名“文安”)

 

单位:文安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办普通小学、幼儿园、培训班

    二、监督检查内容

评估、检查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社会力量办学评估检查工作,审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毕业生的验证、发证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与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局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局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局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局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问题的办学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预期整改不合格的当年不予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