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5:44:09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共14项)
(其中:部门职责10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2项,公共服务事项1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项)
2015年6月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行业规划、政策,指导公路行业体制改革,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 |
1、负责组织实施干线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的大中修、小修保养、公路绿化、路况登记、交通量调查、日常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4、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5、负责全县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 6、负责全县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7、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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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定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乡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 |
1、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2、负责全县乡村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 3、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及乡村公路的小修、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4、负责全县乡村公路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地方道路管理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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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国家、省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指令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制定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运力,科学规划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布局,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抓好运输安全生产; 3、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开展对道路运输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纠正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章行为,规范道路运输经营;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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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出租车的方针、政策、法规,协助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
1、负责出租车客运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和预测,为主管部门规划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2、负责出租车客运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出租车行业违法经营行为; 3、负责乘客投诉,驾驶员申诉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司法等有关部门查处交通违法案件; 4、负责出租车运价的调研,并向上级机关提供真实数据; 5、负责办理出租汽车的变更、更新、税费缴纳等业务,颁发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和车辆、经营者的年审; 6、负责实施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督促和引导出租车驾驶员,规范经营,优质服务。负责行业从业人员例会培训,评选行业先进典型; 7、负责公司车辆定期维护、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
出租车和城市公交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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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结合交通实际情况,指导下属企业的体制改革。 |
1、管理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2、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3、负责行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法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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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定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
1、负责交通行业科技项目; 2、新技术推广应用; 3、科普宣传; 4、交通行业标准计量; 5、产品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6、指导交通行业计算机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7、负责公路学会工作。 |
科技质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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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公路交通发展规划编制及公路交通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报批工作。 |
1、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委托、初审、上报; 2、设计的招标、委托(签订合同)、上报; 3、审批各承包商的前期准备工作; 4、负责项目执行业主的相关职责。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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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指导全县公路道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
1、督促检查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管理; 2、强化安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全员素质; 3、抓好运输企业运行安全工作;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做好安全信息和事故处理; 6、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
安全生产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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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战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
1、负责预备役汽车三连的工作; 2、管理鉴定、验收交通战备施工项目; 3、督促、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的战备工作; 4、规划拟定各类交通通信和道路保障方案。 |
交通战备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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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
1、对辖区内船舶安全监督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2、组织拟定辖区内有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工作程序; 3、负责权限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 4、负责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水运价格、票据使用、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等,调解运输纠纷,协调运输合同中发生的问题,督促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5、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设施重大违章案件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调查处理; 6、负责船舶安全管理文书、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归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 |
海事管理办公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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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 责 分 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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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路路产赔(补)偿 |
交通运输局 |
发生公路交通事故并给公路造成损失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查验损失。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当在公路路产损失清偿工作结束后结案。 |
2010年7月30日修正本《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 |
某年某月某日车牌号为豫AXXX车辆,在行驶至保静线K36+240处时由于司机劈来驾驶冲下路基,造成损坏路树2棵,花灌木10株的损失,路政人员勘验后,做出赔偿决定。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后,由当事人向公路部门作出赔偿后,交警部门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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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交警大队 |
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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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
公 安 局 |
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公共安全管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一辆装载有二甲醚(危险化学品)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行驶中发生轻微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立即赶到,经各部门积极配合,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公安局对事故进行评估认定,发现系人为操作不当发生的气体轻微泄露,已对该行为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交通运输局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对本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及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检查,证件均在有效期内;环保局到达事故现场,用专业气体检测设备对周边空气进行检测,发现未造成空气污染;安监局深入事故车辆所属企业,对企业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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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属地日常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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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监 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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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保 局 |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对于化学品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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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 务 事 项 |
主 要 内 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和查询 |
通过文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发布和查询交通工作动态、交通信息。 |
交通运输局 |
5233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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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单位:文安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4、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2、认定实施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夸辖区实施行政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未按罚款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
8、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