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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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环保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5:33:26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环保局责任清单

( 36)

(其中:部门职责 12 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7 项,公共服务事项 10 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7项)

 

 

 

 

 

 

20156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拟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

政策法规宣传股

 

负责制定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

政策法规宣传股

 

起草县政府涉及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宣传股

 

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政策法规宣传股

 

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规划财务股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规划财务股

 

2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县内重特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与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监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执法检查。

环境监察大队

 

组织拟定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协调调查处理;

环境监察大队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各分局、环保所

 

3

负责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组织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提出全县总量控制计划。

污染物总量控制股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污染物总量控制股

 

考核总量减排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股

 

4

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规划财务股

 

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股

 

 

5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县规定审核县域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

负责对全县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股

环境影响评价股

 

6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组织编制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污染防治股

 

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污染防治股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污染防治股

 

7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污染防治股

 

组织实施流域生态补偿等环境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股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活环境保护。

污染防治股

 

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

污染防治股

 

指导生态农业建设。

污染防治股

 

8

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有关政策、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全县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负责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

辐射安全管理股

 

负责起草地方性规范文件。

辐射安全管理股

 

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

辐射安全管理股

 

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辐射安全管理股

 

 

 

9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业务。

污染防治股

 

负责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设。

污染防治股

 

10

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污染防治股

 

11

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省际、市际、县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污染防治股

 

12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

政策法规宣传股

 

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

政策法规宣传股

 

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政策法规宣传股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孔凡静          填报时间:2015.4.30          联系电话:13653161745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县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县河流断面以及跨行政区域断面进行监测。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乡镇管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用水指标等。

县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

2

全县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补偿

县环保局

负责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和水质超标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据的核算。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 2.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进行核算和通报。省财政厅实施扣缴和对下游地区进行补偿。

 

县财政局

负责对主要河流超标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入库和对下游补偿。

 

 

 

 

 

 

 

 

3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打击危险品罐车、罐体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加装对危化品罐车用罐体检验工作的管理,打击危化品罐车用罐体获证企业的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县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县质监局

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县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

大气污染防治

县环保局

负责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各部门对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对设区市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评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工信局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

县建设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县国土局

负责淘汰工矿企业厂区物料、堆场的扬尘治理和监控,负责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企业等

县农业局

负责农村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替代;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抓好禁止秸秆焚烧,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督导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和限行等

县财政局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县城管局

负责做好城区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具体管理工作

5

放射性药品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监督管理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 199号)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县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6

指导环保产业发展

县环保局

会同制定全县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进为环保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设施运营、各类社会化服务的环保服务业体系建设;负责环保产业统计工作

1.《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环保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3.环保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8)4.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发改委牵头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省环境保护厅参与。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起草《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

县发改局

制定全县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等工作。

7

清洁生产

县环保局

组织编制重点企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等,由省质监局审定发布实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县发改局

综合协调全县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受理公众投诉

通过“12369”环保热线、微信举报和承接来信、来访等方式,受理公众投诉

办公室

13831606321

2

全县年度环境质量概要

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各市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情况、专项监测工作情况等

监测站

13831652255

3

全县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状况(包括综述、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辐射环境、自然生态、环保专栏等)的报告

监测站

13831652255

4

全县地表水水质月报

全县地表水水质概况、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重点河流水质状况、省界断面水质状况、重点湖库淀水质状况

监测站

13831652255

5

企业废气自测结果发布

包括排污点位名称、行政区域、数据类型(日均值、时均值)、查询时间、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监测时间等信息

监测站

13831652255

6

企业废水自测结果发布

包括排污点位名称、行政区域、数据类型(日均值、2小时均值)、查询时间、污染物监测时间等信息

监测站

13831652255

7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

全县废气国控企业、全县废水国控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重金属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废水国控企业、30万千瓦以上电厂企业监督性监测情况

监测站

13831652255

8

网上咨询服务

开通网上咨询,民意征集,及时对公众予以解答和回复

法规宣传股

18632636636

9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绿色购物、食品污染、科学饮食、生活环保小窍门、环保穿衣、洗衣及妆容、绿色出行、营造绿色办公环境、环保拾趣等

法规宣传股

18632636636

10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法规宣传股

18632636636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32项行政执法事项(25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强制),县环保局主要负责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环保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的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十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程序

(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四)监督执行。

六、监督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变更补充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批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15日后对由县环保局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现场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许可事项监管

 

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监管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及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环保部门应当对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

对辖区内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环保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环保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县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五)危险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重点源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等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规范化管理检查;

(二)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重点源单位的抽查比率达到国家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照环保部制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检查表内容,逐项检查、填写,并存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或违法的,依法立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立案移交环境监察机构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六)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监督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文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办法。

一、监督对象

各乡镇、管区、农场、开发区、机床市场。

二、监督内容

(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包括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烧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11方面内容。

三、监督方式

通过地方自查、自评,采取县直有关部门组织日常督查和暗查以及考

 

核前暗查,完成对各乡镇、管区、农场、开发区、机床市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现场考核。

四、监督措施

对各乡镇、管区、农场、开发区、机床市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以及落后产能淘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机动车污染控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是否到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监督程序

(一)各乡镇、管区、农场、开发区、机床市场上报本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二)县直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管区、农场、开发区、机床市场上报自查报告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县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组织对各乡镇政府、管区、开发区、机床市场完成情况进行暗查和现场核查;

(四)根据考核情况对各乡镇、管区、农场、开发区、机床市场进行打分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监督处理

(一)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资金扣减;

(三)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环保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约谈有关负责人;县环保局暂停记市新增涉气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有关责任人加大问责力度。

(四)考核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股室,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政策法规股负责对案卷的审查,制发法律文书,组织听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负责前期的调查取证和案件的后督查。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一)法律规定由县环保局查处的案件; 

(二)经上级批准,其他由我局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或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检查等方式。

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环境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政法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