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城乡规划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5:29:57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城乡规划局责任清单
(共3项)
(其中:部门职责2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0项,公共服务事项0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项)
2015年6月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指导编制和审查各乡镇村镇体系规划和总体建设规划。参与全县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负责所编制县城规划和拟实施重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公示、意见收集、整理,并采纳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负责本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永久性建设项目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查、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本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本县区域内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经规划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后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全县城市规划编制行业资质和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及镇规划区内已具备规划手续的建设项目的检查督促工作。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计算征收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全县规划区内的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县城区内凿井、取水申请的核准备案。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招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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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指导编制和审查各乡镇村镇体系规划和总体建设规划。 |
总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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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县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 |
总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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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所编制县城规划和拟实施重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公示、意见收集、整理,并采纳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
总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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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用地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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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永久性建设项目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查、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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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村镇规划股 用地规划股 市政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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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县区域内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镇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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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经规划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后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村镇规划股 用地规划股 市政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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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城市规划编制行业资质和市场管理工作。 |
总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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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城规划区及镇规划区内已具备规划手续的建设项目的检查督促工作。 |
规划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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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规划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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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计算征收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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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规划区内的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县城区内凿井、取水申请的核准备案。 |
市政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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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招商工作。 |
规划招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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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编制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审核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方案;组织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开发权主体资格审定和招投标选定工作;协调、指导各建制镇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
组织编制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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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方案; |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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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开发权主体资格审定和招投标选定工作; |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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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各建制镇城中村改造工作; |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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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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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王昌 填报时间:2015年6月26日 联系电话:0316-5285018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规划批后执法检查
单位:文安县城乡规划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三步式”执法程序)
(一)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我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立即指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二)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对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施工的工程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三)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四)依法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 (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 (2)对违法行为拟给予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限的行政处罚的; (3)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对规划许可后的在建工程实行动态跟踪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督促整改。着重治理不按规划许可进行施工的建设行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制止、及时查处。批后监管责任人应按要求完成对在建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对在批后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