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5:27:45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清单
(共6项)
(其中:部门职责3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0项,公共服务事项1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2项)
2015年6月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促进全县供销合作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
拟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
文安县供销社办公室、业务基层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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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起草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拟订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
文安县供销社办公室、业务基层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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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办和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社交办任务 |
文安县供销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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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县供销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建议,承担供销合作社对外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
文安县供销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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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与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
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
文安县供销社业务基层科、统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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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全县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食盐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做好全县食盐专营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盐业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
文安县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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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依法对全县碘盐销售实施执法检查,对盐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文安县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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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刘建辉 填报时间:2015年6月25日 联系电话:7821694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供销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
组织供销社职工、新型农民开展行业工作职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
文安县供销社办公室、财务科 |
0316-5231503 0316-7821690 0316-7821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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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文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章)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盐政机构和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供销社对盐政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盐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工作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或提请其他有权部门作出处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盐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盐政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供销社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供销社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盐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供销社对盐业执法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盐政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对盐业行政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盐政机构要制订整改措施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执法进行整顿,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二)规范流通领域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
为规范全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权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使,切实维护盐业行政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等现行盐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适用对象及处罚种类
适用于实施盐业行政处罚的盐政机构。盐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盐产品、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
三、主要内容
(一)在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遵循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盐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根据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程度和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三) 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衡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四)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以盐业行政处罚:
1、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其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七)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威胁或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盐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的;
4、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的其它行为。
(八)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1、曾受过盐业行政处罚,仍然从事盐业违法行为的;
2、团伙作案且在团伙成员中担当主要角色的;
3、有意阻挠、变相阻挠或蛊惑他人阻挠盐政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
4、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的其它行为。
(九) 盐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执行标准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
1、回避制度;
2、说明理由制度;
3、公开制度;
4、适时评估修订制度。
(二)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