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责任...
时间:Jul 28, 2016 5:27:05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责任清单
(共12项)
(其中:部门职责4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3项,公共服务事项4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项)
2015年6月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编制、执行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按照年度制定工作计划 严格按计划执行公积金归集与使用 |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
2 |
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
制作、保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档案 |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3 |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进行审核、审批 |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
4 |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王雄光 填报时间: 2015年4月14日 联系电话:525525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公积金缴存 |
财政局 |
负责按应缴存比例按时将职工公积金缴存到指定账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
例如王某是文安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录用职工,王某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公积金开户,财政局负责按应缴存比例按时将职工公积金缴存到我管理部委托银行的指定账户,银行负责专户存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
银行 |
负责存储职工住房公积金 |
||||
2 |
公积金贷款 |
银行 |
负责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
例如王某是我县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其有住房需求时,可向我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管理部为其办理贷款手续,委托银行负责办理放款手续。 |
3 |
公积金提取 |
银行 |
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
例如王某是我县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其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可向我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我管理部为其办理提取手续,委托银行负责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公积金归集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专户,用于归集单位职工缴存的公积金 |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 |
5255251 |
2 |
公积金转移 |
职工变动工作岗位的,按程序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驻文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7820010 |
3 |
公积金支取 |
职工有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驻文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7820010 |
4 |
公积金贷款 |
缴存公积金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 |
5255251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积金贷款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积金贷款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人员
2、办理贷款业务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错批和乱批公积金贷款情况。
2、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情况。
3、是否存在私自增设审批条件。
4、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抽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全县公积金贷款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10个审批案卷。
2、年终检查:每年年底前对全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审批案卷评查活动。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组织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开展法制监督。
(二)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安县管理部每次监督情况向全单位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驳回申请,属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处理。
(二)发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越权审批、弄虚作假乱审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