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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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公安局责任清单第三部分

时间:Jul 28, 2016 5:25:24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护照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为公民办理护照

出入境管理大队

7820022

2

往来港、澳通行证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大队

7820022

3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办理

出入境管理大队

7820022

4

5.15”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

每年515日是全国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活动,包括广场咨询、集中销毁、媒体宣传、群众性活动等,教育引导群众提高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

经侦大队

5231205-6870

5

负责县内群众向“110”报警的接处警工作

受理“110”、“122”、“119”报警及各渠道报警和求助;负责调度各警种及时出警;负责重大警情、治安保卫任务及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全县社会联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指挥中心

52312056814

6

1.10 110宣传日活动

宣传l10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宣传110在为民服务实践中推出的新举措和新办法,宣传l10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工作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l10、关心110、爱护110、支持ll0,共同促进110的发展

指挥中心

52312056814

7

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法律援助

联合县司法局,在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

文安县看守所

5031381

8

122”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结合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宣传主题,通过开展广场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活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交警大队

5231727

9

交通管理信息查

通过文安县公安局政务网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法律法规、交管业务流程等查询

交警大队

5231727

10

文明出行现状发布

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刊以及短信平台、微信平台等新闻传播方式,对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数据进行发布,警示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倡导安全文明出行

交警大队

5231727

11

机动车号牌网上选号

利用廊坊支队“网上车管所”网站提供互联网选号服务

交警大队

5060521

12

受理交通事故报警

通过110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勘查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交警大队

110

13

金融安全防范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为社会及金融单位宣传“防盗抢、防电信诈骗、防火灾”以及安全识别、防范技巧、应急处置等金融安全防范知识,提供银行盗抢案件防范能力指导、培训

治安大队

0316-5231341

14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

省“三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于每年5月开展宣传月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集中宣传典型案例,接受群众有关“三电”设施保卫工作的咨询,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治安大队

0316-5231341

15

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每年6月中旬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其中一天为公安主题宣传日,公安机关集中展示食药安保队伍在打击食品犯罪案件取得的重大战果,同时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讲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识假辨假基本常识,公布食品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办法和渠道,接受群众现场举报

食安大队

5231205-6883

16

119”消防日活动

每年119日是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日,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预防火灾事故、传播消防常识的各项宣传活动,包括广场咨询、媒体宣传、主题活动、单位培训、群众体验等,在全社会形成“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氛围。

消防大队

0316-5676003

17

119火灾和救援事故受理服务

受理并处置各类火灾和社会救援事故

消防中队

119

18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服务

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电话、信件等方式受理、核查或者督办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大队

96119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出入境管理职权即从事出入境管理及执法活动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民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承担出入境申请受理审核、日常管理、了解掌握出入境信息和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等基础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出入境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出入境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对110接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110报警服务台和接处警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接警速度;

2、接警态度;

3、出警速度;

4、处警态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110接处警自动回访系统回访报警群众;

2、适时组织模拟报警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员和110处警民警违反《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出示警官证;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三)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主要对文安辖区内国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公路巡逻中队、执法站建设。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建设标准、数量及进度是否达到上级要求,是否按规定开展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交通秩序整治。是否根据辖区实际,开展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超载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工作,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是否良好,因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否下降。(3)应急交通安全管理。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恶劣天气应急交通管理预案,恶劣天气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发生因恶劣天气导致的严重交通拥堵和道路交通事故。(4)重大活动安保。是否制定并落实春运、全国“两会”以及“五一”、“十一”等小长假期间交通管理工作方案,路面警力部署是否到位,是否发生因大交通流量导致的严重交通拥堵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城市交通安全管理

主要对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城区道路交通组织、控制与指挥疏导。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勤务制度、交通组织方案及交通指挥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不断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有效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2)交通信号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治理。是否规范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存在问题的是否能及时整改,保障道路交通信号设置科学、合法、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格有效。(3)重点交通违法整治。是否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以及酒驾、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健全查处酒驾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三)事故处理预防

主要对事故处理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信息化建设。按照省局《关于抓紧落实<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装备建设任务的通知》要求,全面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科技化水平,真正实现“现场勘查现代化、办案程序数字化、案件办理网络化、质量跟踪系统化”的目标。(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等级化建设。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要求,全面开展事故处理岗位等级化创建活动。不断规范群众接待、办案、办公场所设置,规范事故处理执法环节,全面提升事故处理岗位执法形象,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3)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全力推行道路执勤民警处理适用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以及微信快速处理简易事故等快处模式,事故处理工作效能明显增强。(4)交通肇事逃逸侦破工作。建立专门的侦逃队伍,制定工作机制,负责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肇事网上在逃人员清网率显著提升。(5)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省、市、县三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建立治理台账,省级督办的安全隐患点段治理率达到90%以上。

(四)车辆驾驶人管理

主要对全县车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包括:(1)机动车业务。是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的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业务。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业务流程和时限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驾驶证业务。是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发证、换证、补证、监督业务。是否使用全国统一式样、规格和防伪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考试场地、设备、制度等是否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和时限是否符合部令要求。

(五)重点车辆源头管理。

1)掌握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基本情况。(2)督促指导各公路巡警中队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3)监督抽查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4)依法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单位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5)向相关部门和交通安全责任单位通报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和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指出交通安全隐患,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交通安全宣传。

是否落实国家、省、支队“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方案规定内容,是否开展重点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是否通过本地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是否落实“五进“宣传。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标考核。

   (三)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公路交通安全管理。1)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考核排名。根据廊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县局年度工作部署,确定当年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明确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督导检查、召开调度会议等方式掌握重点工作推进进度。年底根据工作实效,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予以排名并通报。(2)年初制定工作督导检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单位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二)城区交通安全管理。1)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指标考核。年初制定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考核指标,年终根据各单位指标完成情况予以考核。(2)城区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确定当年城区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明确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督导检查、召开调度会等方式掌握重点工作推进进度,年底根据工作实效,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予以排名并通报。

(三)事故处理预防。1)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根据上级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并分解至各公路巡警中队进行考核。(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重点工作排名。年初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重点工作考核办法》,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系统、召开会议以及信息反馈等方式及时掌握重点工作进度,定期予以公布,抓好重点工作推动。年底根据工作成效,对全县事故处理工作予以通报。

(四)车辆驾驶人管理。1)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受理、补、换、发证等业务,车辆管理所要使用全国统一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不使用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办理业务的,无效。(2)日常工作督查。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车管所开展督查,适时予以通报。

(五)重点车辆源头管理。1)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绩效考核。依托“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审核录入工作信息。(2)日常工作监督。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重点车辆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六)交通安全宣传。1)每年制定“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要点,规定宣传措施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工作效果。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观看视频录像,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2)进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等,查看宣传教育台账、记录,调研交通环境,听取群众的反馈,评估效果。走访、抽查重点驾驶人、群众,了解其接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查宣传教育措施是否到位。(3)查看当地媒体,检查刊发新闻稿件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考核排名结果,由大队办公室下发通报,公布排名,并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二)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上报县局。

 

(四)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治安管理职权即从事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的治安管理部门及民警。
   
本制度所称的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治安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消防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消防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的实施情况;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五)消防产品监督的实施情况;

(六)火灾事故调查的实施情况;

(七)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八)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情况;

(九)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十)信访、举报、投诉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现每年全范围监督检查。

(二)县消防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并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

(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而导致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认定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3.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做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或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十二)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决定、命令的;

(十三)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单独或合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停止执法职务;

(五)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