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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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任清单

时间:Jul 26, 2016 1:04:15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任清单

(共11项)

(其中:部门职责10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0项,公共服务事项0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项)

 

 

 

 

 

20156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协助县长办理法制工作事务。

全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

综合股

 

政府法制建设综合调研

综合股

 

协助县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行政复议股

 

2

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拟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

编制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行政复议股

 

3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县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工作,并负责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及城区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办县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调研

行政复议股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股

 

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行政复议股

 

组织开展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行政复议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

行政复议股

 

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及城区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行政复议股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行政复议股

 

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股

 

承办县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行政复议股

 

4

负责依法审核县政府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县政府有关涉法事宜。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股

 

县政府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审核

行政复议股

 

5

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等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有关实施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综合股

 

研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文件等

综合股

 

6

负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审批、备案、发放、年检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负责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监督贯彻实施工作。

县本级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

综合股

 

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

综合股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办理、发放

综合股

需报请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综合股

 

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办理、年检及向社会公告等工作

综合股

会同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监督贯彻实施

综合股

 

7

受理县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县政府法人代表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受县政府法人代表委托,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股

 

依照有关规定代理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行政复议股

 

办理由市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裁决案件的答复

行政复议股

 

指导、监督全县的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股

 

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仲裁案件和行政调解工作调查统计、分析研究

行政复议股

 

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行政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股

 

8

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落实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政府法制理论和政府法制工作研究

综合股

 

政府法制工作宣传

综合股

 

落实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综合股

 

9

负责县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县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人员调整、工作范围的确定以及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综合股、行政复议股

 

10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王大伟           填报时间:201554        联系电话: 528164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对全县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及城区街道,以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及城区街道,以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的;

    (二)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