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任清单
时间:Jul 26, 2016 1:04:15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任清单
(共11项)
(其中:部门职责10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0项,公共服务事项0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项)
2015年6月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协助县长办理法制工作事务。 |
全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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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建设综合调研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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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县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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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拟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 |
编制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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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县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工作,并负责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及城区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办县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
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调研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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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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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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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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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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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及城区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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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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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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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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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依法审核县政府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县政府有关涉法事宜。 |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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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审核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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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等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有关实施工作。 |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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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文件等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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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审批、备案、发放、年检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负责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监督贯彻实施工作。 |
县本级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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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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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办理、发放 |
综合股 |
需报请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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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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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办理、年检及向社会公告等工作 |
综合股 |
会同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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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监督贯彻实施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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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理县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县政府法人代表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受县政府法人代表委托,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 |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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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规定代理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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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由市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裁决案件的答复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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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县的行政复议工作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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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仲裁案件和行政调解工作调查统计、分析研究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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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行政调解工作 |
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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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落实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
政府法制理论和政府法制工作研究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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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宣传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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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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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县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
县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人员调整、工作范围的确定以及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
综合股、行政复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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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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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王大伟 填报时间:2015年5月4日 联系电话: 528164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对全县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及城区街道,以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及城区街道,以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的;
(二)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