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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地税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6, 2016 12:59:11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地税局责任清单

(共 8 项)

(其中:部门职责 2 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4 项,公共服务事项 1 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 项)

 

 

 

 

 

 

20156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负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对税收政策问题进行解答和处理; 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统计分析;负责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工作,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负责涉外税收工作; 负责单税种征收管理;负责规费、基金的管理工作; 负责依法行政工作; 负责税收普法工作;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大案要案审理工作

负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税政法规股

 

负责对税收政策问题进行解答和处理;

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统计分析;

负责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工作,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负责涉外税收工作;

负责规费、基金的管理工作

负责依法行政工作

负责税收普法工作

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

负责大案要案审理工作

负责单税种征收管理

2

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欠税管理等征管基础工作; 负责税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员制度等税收征管制度的落实;负责收集税收热点问题,通过外网网站、qq群、外网邮箱、税企微博等途径,将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及有关涉税提醒等事项通知纳税人;负责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纳

税人投诉事宜,开展国地税合作办税,实施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欠税管理等征管基础工作;

征收管理股

 

负责税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员制度等税收征管制度的落实;

负责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负责收集税收热点问题,通过外网网站、qq群、外网邮箱、税企微博等途径,将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及有关涉税提醒等事项通知纳税人

负责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纳税人投诉事宜,开展国地税合作办税,实施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张敬玉       填报时间:2015430      联系电话:5255076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局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我局根据出让成交确认书将信息录入征和管系统征收税款。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2015年1月12日文安县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我局征收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我局告知该纳税人应提供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局出具缴费通知单;我局根据缴费通知单将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征收税款开具相关发票。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2015年4月23日马长娥来我局征收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我局告知该纳税人提供国土资源局开具的缴费通知单。

3

一手房契税

房管局

房管局开具首套房证明;我局根据房管局开具的首套房证明,将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减半征收契税。

廊地税发[2013]50

 

2015年5月5日张旭东来我局征收分局缴纳一手房契税,我局告知该纳税人提供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当地房管局的首套房证明

4

二手房交易

房管局

房管局开具首套房证明;我局根据房管局开具的首套房证明,将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减半征收契税。

 

廊地税发[2013]50

 

2015年4月21日魏金增与魏冬来我局征收分局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我局告知该承受方应提供家庭所在地和当地房管局的首套房证明。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12366纳税服务

受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包括投诉、举报。

征收管理股

5255087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税收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旗局各分局、稽查局及局机关各科室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文安县地方税务局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
第四条  人事政工、监察室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
2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
、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⑴、执法工作现状;
⑵、是否有越权执法行为;
⑶、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⑷、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4
、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5
、税务登记、定期定额核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滞纳金加收、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检查、税收罚款、行政收费等情况;
6
、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7
、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
、听取各科(室)所税收执法工作汇报;
2
、对执法档案进行抽查;
3
、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4
、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5
、各单位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送管理科备案;
6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2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监察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税务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按过错追究或评议考核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职务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可建议我局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