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6, 2016 12:43:09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共20项
(部门职责15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0项,公共服务事项1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4项)
2015年6月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税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负责提出本县涉及财税的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建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
负责提出本县涉及财税的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建议; |
预算股 |
|
分析预测全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
|
|||
承担与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的财政体制与结算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 |
|
|||
研究提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税政策; |
|
|||
2 |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草案; |
预算股、预算编审中心 |
|
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
预算股 |
|
||
研究提出全县财政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
预算股 |
|
||
负责研究制定县与各乡镇财政分配政策; |
预算股 |
|
||
牵头负责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负责一般公共预算的编制,提出预算平衡方案; |
预算股、预算编审中心、社保股、国资股 |
|
||
负责制定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制度和收支政策; |
预算股 |
|
||
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办法; |
行政政法股、社保股、经建股、农财股、教科文股、综合股 |
|
||
负责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基础管理和执行制度、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股 |
|
||
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
行政政法股、社保股、经建股、农财股、教科文股、综合股 |
|
||
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
行政政法股、社保股、经建股、农财股、教科文股、综合股 |
|
||
3 |
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配合完善和执行省对县的转移支付制度,管理、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负责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
预算股 |
|
负责建立中期财政预算框架体系; 负责税政政策调研; |
预算股 |
|
||
负责编制全县和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
预算编审中心、预算股 |
|
||
负责编制县本级和汇编全县年度财政决算; |
国库股 |
|
||
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指导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
预算股 |
|
||
承担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性工作,负责建设管理部门预算基础资料库、财政支出项目库; |
预算编审中心 |
|
||
建立和完善支出标准体系,提出经费定员定额调整意见; |
预算编审中心 |
|
||
编制部门人员及公用经费预算; |
预算编审中心 |
|
||
审核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
预算编审中心 |
|
||
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对年中专项资金的追加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政法股、社保股、经建股、农财股、教科文股、综合股 |
|
||
4 |
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国库股 |
|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国库管理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县本级改革工作,指导乡镇国库管理工作; |
|
|||
负责财政专户资金收付核算统一归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管理和审批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备案; |
|
|||
负责财政收支核算和统计,预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
国库股 |
|
||
负责编制本级财政总决算,汇审全县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 |
|
|||
组织实施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
|
|||
负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 |
|
|||
研究制定“公务卡”管理办法,加强预算支出动态监控。 |
|
|||
5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核发《罚没许可证》。 |
负责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 |
征收管理股 |
|
负责编制本级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统计分析和上下级财政结算工作; |
|
|||
负责县级土地出让金和矿产有偿使用费等资源类收入管理; |
|
|||
负责罚没财务处置的管理工作; |
|
|||
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的领购、保管、发售、销毁; |
票据股 |
|
||
负责对办理《罚没许可证》的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经县政府批准,核发《罚没许可证》。 |
|
|||
6 |
负责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工作。 |
拟定全县政府采购政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
采购办 |
|
审核、汇总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月度执行计划; |
|
|||
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审核政府采购方式; |
|
|||
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 |
|
|||
建设、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和交易平台,负责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 |
|
|||
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
综合股 |
|
||
牵头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
综合股 |
|
||
负责研究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总体方案和工作机制; |
|
|||
7 |
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 |
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
国有资产管理股 |
|
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
|
|||
负责拟订事业单位改制有关财政政策,并参与县级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
|
|||
负责县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 |
国有资产管理股 |
|
||
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会议费、差旅费、因公出国经费、培训费等行政性经费以及涉外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
行政政法股 |
|
||
8 |
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县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
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
国有资产管理股 |
|
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
|
|||
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
|
|||
管理和指导国有资产营运工作; |
|
|||
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 |
|
|||
9 |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社会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
负责审核和编制政府性投资建设预决算草案; |
经建股 |
|
办理和监督县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 |
|
|||
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 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
|
|||
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
|
|||
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
经建股、农财股 |
|
||
10 |
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
负责编制县本级、汇总审核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管理基金预算执行,组织基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
社保股 |
|
参与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事业、医疗卫生制度等改革研究,参与拟定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制定; |
|
|||
组织实施对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事业、医疗卫生资金等使用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
社保股 |
|
||
11 |
负责审核和编制债务收支计划草案,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
拟定政府性债务中长期规划、管理制度; |
预算股 |
|
|
|
编制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收支计划; |
|
|
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 |
|
|||
发行管理地方政府债券; |
|
|||
负责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赠)款和清洁委托贷款业务; |
农财股 |
|
||
负责政府外债项目管理; |
|
|||
12 |
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县政府授权向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 |
负责全县会计工作的监管,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律、规章和准则,监督执行会计核算制度; |
会事股 |
|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设;负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 |
会事股 |
|
||
管理代理记账机构; |
|
|||
组织全县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文安函授站的工作 |
|
|||
13 |
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 |
拟定预算绩效管理的政策制度; 参与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监审; |
预算绩效管理股 |
|
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分析工作; |
|
|||
负责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 |
|
|||
负责建立与管理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组织指导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其评价质量进行监督; |
|
|||
建立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
|
|
||
14 |
监督全县财政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
组织实施各项财政监督职责;研究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 |
监督股 |
|
监督财政、会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落实情况; |
|
|||
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
|||
负责会计监督检查。 |
|
|||
15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王建民 填报时间:2015年6月25日 联系电话:5232048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咨询 |
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利益相关者投诉、举报、咨询,并按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
县采购办 |
0316522885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文安县财政局(公章)
职权名称:
1、对《财政票据领购证》发放审批的监督
2、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登记的监督
3、对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
4、对会计的监督
(一)对《财政票据领购证》发放审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三)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四)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检查:主要结合票据核销环节进行检查。
2、年度检查:主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年审进行检查。
3、专项检查:按行业或某类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的重点检查。
4、专案检查:(1)举报检查,是指财政票据监管部门,针对举报人举报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核实。(2)领导交办案件检查,是指针对上级领导交办以及各有关部门转来的涉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票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
2、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3、财政部门一般应于检查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
4、财政票据检查实施: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签字或盖章: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根据财政票据检查工作需要,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查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5、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有异议,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逐项进行认定,形成书面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
6、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2、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登记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确认的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3.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4.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5.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日常考核,受理举报等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 抽取使用专家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
2.建立日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对评审专家的执业能力、遵纪守法、专业水平、公正公平、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核实记录;
3. 对确认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4.受理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文安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检表》;
2.采购办在收到《文安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检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3.结合日常考核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在年检表上写明不合格原因,并从专家库中删除;
4.对受理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
5.将年检、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2)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6)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2.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3.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三)对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财政支出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2、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3、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4、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5、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6、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7、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8、以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0、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11、以虚报、冒领、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2、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3、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财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取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地观察、核对并向有关人员询问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2、进驻被查单位,调查基本情况;
3、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4、审阅会计资料,核查财产物资;
5、收集检查证据;
6、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7、提交检查报告;
8、征求被查单位意见;
9、审理及审批检查报告;
10、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11、检查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四)对会计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4、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5、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6、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8、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9、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2、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4、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