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权力清单第七部分
时间:Jul 26, 2016 12:06:56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三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强制 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强制 (9项) |
250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有明显质量缺陷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产品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9月1日)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查封设施、财物;封存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内 |
无 |
|
251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三、四 项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查封设施、扣押设施 |
30日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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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
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大大常委会2000年3月30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查封设施 |
30日内 |
无 |
|
|
行政强制 (9项) |
253 |
对涉嫌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2、《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封存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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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查封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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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设施、财物 |
30日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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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查封设施、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内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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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9项) |
257 |
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登记保存证据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标准计量股、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登记保存 |
7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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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标准计量股、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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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确认 (1项) |
612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第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第十七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项 |
生产企业 |
1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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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奖励 (1项) |
702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第四条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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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监督 (7项) |
823 |
计量监督检查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九条 、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8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
企事业单位、个人 |
无 |
否 |
|
824 |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
生产企业 |
无 |
否 |
|
|
825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第十五条 |
生产企业 |
无 |
否 |
|
|
行政监督 (7项) |
826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第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 |
生产企业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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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
认证认可监督检查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
相关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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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五十条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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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
企业、个人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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