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权力清单第六部分
时间:Jul 26, 2016 12:05:08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行政处罚 (240项) |
1845 |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三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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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 |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五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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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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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40项) |
1848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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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三十二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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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三款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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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40项) |
1851 |
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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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 |
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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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 |
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公布信息,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告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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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
企业、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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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 |
有《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
企业、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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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 |
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
企业、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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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40项) |
1857 |
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
企业、自然人 |
警告、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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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九条 |
企业、自然人 |
警告、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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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四十条 |
企业、自然人 |
警告、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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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
企业、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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