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权力清单第五部分
时间:Jul 25, 2016 11:50:58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1791 |
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发布)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
企业、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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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文安县 质监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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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 |
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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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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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 |
企业无标准生产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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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6 |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未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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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 |
未在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包装物上著名自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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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 |
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的要求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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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 |
违反《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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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
违反《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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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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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 |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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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 |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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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 |
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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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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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 |
不按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印刷品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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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 |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从事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分局、标准计量股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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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 |
未按规定申请代码登记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修正后省政府第10号令公布) 第十五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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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 |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申请换发代码证书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修正后省政府第10号令公布) 第十五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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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 |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代码手续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修正后省政府第10号令公布) 第十五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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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
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代码证书,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修正后省政府第10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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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
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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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 |
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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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 |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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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 |
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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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 |
违反《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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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 |
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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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 |
违反《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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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 |
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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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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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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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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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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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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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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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 |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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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四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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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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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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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第12号令发布)第三十七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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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
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公布)第二十五条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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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 |
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公布)第二十六条 |
其他机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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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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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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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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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一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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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837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等行为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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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五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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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840 |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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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发布)第四十八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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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 |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九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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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 |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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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 |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二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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