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权力清单第三部分
时间:Jul 25, 2016 11:42:17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1703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04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05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06 |
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0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0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09 |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10 |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11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12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13 |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14 |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15 |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
企业、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16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17 |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18 |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19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20 |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21 |
发生事故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22 |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
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23 |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24 |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25 |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单位 |
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26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27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
企业、单位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28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
企业、单位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29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30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31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32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3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
企业、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34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
企业、单位 |
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35 |
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36 |
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37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38 |
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39 |
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40 |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
企业、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41 |
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42 |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43 |
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 |
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44 |
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45 |
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46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六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47 |
旧起重机械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七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48 |
起重机械没有安正安全技术档案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49 |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750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文安县 质监局 |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证照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