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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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权力清单第二部分

时间:Jul 25, 2016 11:38:32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1655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56

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57

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58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59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吊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60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61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出厂,没收全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62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制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63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标准物质和违法所得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64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没收零配件及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65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检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66

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使用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67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使用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68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69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70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71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72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73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74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75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没收计量器具,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76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77

现场交易时,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78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79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80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81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82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83

违反《眼镜配备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眼镜配备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84

配备与生产不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眼镜配备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85

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眼镜配备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86

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不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眼镜配备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87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眼镜配备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88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89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不大于或者不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90

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91

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92

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93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94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95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96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97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98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文安县 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企业、单位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699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文安县 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企业、单位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700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文安县 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单位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701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文安县 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单位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170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文安县 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单位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