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权力清单第一部分
时间:Jul 25, 2016 11:29:58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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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 |
特种设备(含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
文安县 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15个工作日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 冀价行费字〔2004〕第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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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240项) |
1621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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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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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出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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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40项) |
1624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眼镜配备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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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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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40项) |
1626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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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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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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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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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 |
违反《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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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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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40项) |
1629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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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 |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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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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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零配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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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40项) |
1632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制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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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检验、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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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九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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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 |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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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40项) |
1636 |
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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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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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制造、安装、改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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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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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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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40项) |
1641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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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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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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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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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 |
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
行政处罚 (240项) |
1646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647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
1648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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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 |
大宗物料交易未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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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
行政处罚 (240项) |
1651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
1652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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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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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 |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
文安县 质监局 |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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