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权力清单
时间:Jan 12, 2016 11:03:20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4项)
|
075 |
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局 |
卫生股、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单位;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
10个工作日 |
否 |
|
076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变更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局 |
文安县行政中心卫生局窗口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十条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 |
10个工作日 |
否 |
|
|
077 |
医师执业及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局 |
文安县行政中心卫生局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护士管理条例》第十条 |
取得助理医师及执业医师资格人员 |
10个工作日 |
否 |
|
|
行政许可 (4项)
|
07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局 |
文安县行政中心卫生局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3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 |
医疗保健机构及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 |
10个工作日 |
否 |
|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9项) |
1502 |
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调消卫生许可证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1503 |
对放射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 |
各级各类开设有影像专业的医疗机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
1504 |
对饮用水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单位。2、涉入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
1505 |
对学校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生局 |
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
全县学校、幼儿园 |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
1506 |
对餐饮服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生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具体条款) |
餐饮服务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
行政处罚 (9项) |
1507 |
对传染病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传染病防治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四十一条、五十二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九条《献血法》第十八条、二十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二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违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1508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业、违反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文安县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局执法队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本条例自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发,9月1日执行)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 |
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情节严重地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定时限3个月 |
否 |
|
|
1509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文安县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局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本条例自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颁布,1999年5月1日执行)第三十九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 |
1、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2、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法定时限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9项) |
1510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及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证明的处罚。 |
文安县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局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条例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法定时限3个月 |
否 |
|
表三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强制 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强制 (5项) |
245 |
公共场所违法行政强制 |
文安县卫生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公共场所从业单位 |
查封场所、扣押财物 |
30日 |
否 |
|
246 |
生活饮用水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文安县卫生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以及相关物品。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 未经行政许可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单位,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和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 |
查封场所、设施
|
30日 |
否 |
|
|
行政强制 (5项) |
247 |
学校卫生违法行政强制 |
文安县卫生局 |
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七条
|
学校和幼儿园
|
查封场所、设施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30日 |
否 |
|
248 |
传染病卫生行政强制 |
文安县卫生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 |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
30日 |
否 |
|
|
249 |
医疗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文安县卫生局 |
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 |
查封场所、扣押财物 |
法定时限30日 |
否 |
|
表九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监督 (6项) |
816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单位或个人 |
按县局通知办理 |
冀价行费字(98)第15号 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
|
817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单位。 |
按县局通知办理 |
冀价行费字(98)第15号 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
|
|
818 |
放射诊疗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
按县局通知办理 |
冀价行费字(98)第15号 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
|
|
819 |
学校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
全县学校、幼儿园 |
按县局通知办理 |
冀价行费字(98)第15号 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
|
|
行政监督 (6项) |
820 |
传染病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生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五条六条八条九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献血法》第八条、十二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九条、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十五条、十七条 |
1、医疗卫生机构;2、疾控机构;3、采供血机构;4、消毒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按县局通知办理 |
冀价行费字(98)第15号 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
|
821 |
餐饮业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生局 |
卫生 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餐饮业从业单位和个人 |
无 |
冀价行费字(98)第15号 |
|
表十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 行政权力 (2项)
|
97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文安县 卫生局 |
执法大队 医政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医疗卫生机构 |
45日 |
无 |
|
974 |
护士执业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局 |
医政股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1.31) |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人员 |
按市局通知办理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