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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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权力清单

时间:Jan 12, 2016 10:33:41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1项)

 

049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

文安县 地震局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

7个工作日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处罚种类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7项)

1351

1、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2、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3、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文安县地震局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

警告、罚款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

 

1352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 测设施的处罚

文安县地震局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

警告、罚款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

 

行政处罚

7项)

1353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文安县地震局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

警告、罚款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

 

1354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文安县地震局

办公室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

警告、罚款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

 

1355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文安县地震局

办公室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

警告、罚款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

 

行政处罚

7项)

1356

1、对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2、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3、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文安县地震局

办公室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

警告、罚款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

 

1357

对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文安县地震局

办公室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

警告、罚款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