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地税局权力清单

时间:Jan 12, 2016 10:17:12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处罚种类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40项)

1189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190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191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

40项)

1192

对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193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194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195

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

40项)

1196

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197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198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199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

40项)

1200

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01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02

对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03

对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

40项)

1204

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05

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06

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07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

40项)

1208

对丢失发票;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09

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10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

40项)

1211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12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税款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13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

40项)

1214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15

对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16

对偷税(逃避缴纳税款):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17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

40项)

1218

对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19

对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20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21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

40项)

1222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23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24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25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特定行为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

40项)

1226

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27

对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违反该项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228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处罚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银行、金融机构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表三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强制

种类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强制

9项)

232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税收强制措施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扣押、保管

一般不超过30,最长不超过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扣押、保管发生的费用

 

233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行政强制

9项)

23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税收保全措施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押、查封、保管

一般不超过30,最长不超过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扣押、查封、保管所发生的费用

 

23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行政强制

9项)

236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237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四十条

纳税担保人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行政强制

9项)

238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逃避以前纳税期纳税义务的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五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不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239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八条、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行政强制

9项)

240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

文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条

当事人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表十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其他

行政权力

3项)

 

921

延期缴纳税款

文安县

地税局

征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20

 

922

税收优惠审批

文安县

地税局

征收、管理分局及县局相关科室

《税收征管法》《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1284号)

纳税人

20个工作日

 

923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文安县

地税局

征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

纳税人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