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权力清单
时间:Jan 12, 2016 10:13:04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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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2月28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29条第1款 |
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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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
法人、公民 |
1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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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6项) |
1170 |
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药品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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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
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监督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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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
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原料、没收食品 |
9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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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 |
餐饮服务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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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6项) |
1174 |
对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至一百零一条 |
违法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个人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一般程序:三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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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 |
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监管股 |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条款) |
违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个人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三个月 |
否 |
新增 |
表三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强制 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强制 (9项) |
22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 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法人、个体、其他组织 |
查封 扣押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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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查封扣押已经造成医疗器械事故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资料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 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法人、个体、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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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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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经营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为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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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餐饮服务行政强制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餐饮服务单位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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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9项) |
228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四、五项 |
企业、单位及自然人 |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内 |
否 |
|
229 |
销售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监督管理股 |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 扣押 |
30日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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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监督管理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 扣押 |
30日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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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与化妆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违法使用的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违法从事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监督管理股 |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 扣押 |
30日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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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监督 (4项) |
805 |
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督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 市场股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至七十一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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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
依法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督管理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稽 查 股 市 场 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至六十二条 |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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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 |
餐饮业卫生监督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监管股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三十六条 |
餐饮业从业单位和个人 |
无 |
冀价行费字(98)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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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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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 行政权力 (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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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
《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意见表》核发(变更)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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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保发(2010)147号) |
法人、公民 |
2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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