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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调研报告

时间:Jun 20, 2014 10:17:07 AM 作者:威县编办

根据邢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调研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了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专题调研。现将本次调研工作汇报如下:

  一、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有关情况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基本情况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县2014年现进行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143家,注销了9家。2014年初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分类管理工作将根据今后工作开展安排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设立登记审查和事业单位年检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监督管理的内容、手段及存在的问题

  1、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2)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否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4)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5)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证书和印章,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6)、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是否符合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7)、事业单位是否按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维护;

  (8)、事业单位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2、监督管理的手段。主要以年检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我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不断规范登记管理行为,如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办理程序,并严格按照受理、审核、核准的权限分级进行操作,要求各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为了维护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局针对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法对一些未参加年检单位多次电话督促其尽快年检,对发生变更的单位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等。

  3、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我们认为,目前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职能太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能太弱,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职能部门的协作和制约,缺乏监督管理的自主性、强制性和决定性作用。有的举办单位缺少配合意识,在开展年检等工作时不够配合等。

  (2)监管处罚措施执行困难。《条例》、《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的监管措施虽有一些规定,如:对不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吊销其法人证书,收回其印章,建议银行冻结其银行帐户,建议要求其主管部门给予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等。但实际监管工作中执行起来困难较多。主要原因:一是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服务等公益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部分,无法也不可能停止其业务活动。二是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附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密切,要求通过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处罚,难度较大。三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强。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均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偏低,在执法过程中比较难以体现其权威性。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有关情况

我县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60个,其中民办非企业10个,社会团体50个,登记率100%。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普遍存在规模小、组织能力弱等问题。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资金问题,这些社会组织既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也难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融资也比较困难,难以发展壮大;二是在现行政策下,职称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与事业单位相比,资源少、缺乏竞争力;三是没有完善的监管措施,社会监管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公信度低,社会贡献少。

三、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探讨

  (一)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登记为事业法人的利弊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发展后续乏力,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监管无抓手。它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寻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依据和机构。将其进行登记利在能够掌握社会力量兴办的服务机构发展情况、运行状况。弊在管理无抓手,监管不到位。相比其他单位管理有厚此薄彼之嫌。

  (二)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四要件

  一是科学界定事业单位的含义。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定义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里的社会力量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等)。这样定义后,不仅允许公民个人举办事业单位,也不限定直接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机构范围。

  二是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登记要紧扣以上要件进行实地核查,严进宽出。

  四是严格绩效考核,实行末尾淘汰。登记后,由登记管理单位联合相关部门对其实行绩效考核,方式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进行末尾淘汰;重点监管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状况和是否依法履行公益性服务职能。建议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参与分类。

  (三)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登记,利在有法律法规依据,管理方便,能够保持工作的连续行。弊在同一部门登记,却不能依同一标准管理。原因是“官办”和“民办”的事业单位,受机构编制总额控制和只减不增的政策制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给出的身份有实质上的区别。总的来看利大于弊。如果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一是目前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二是登记管理难度大,很容易失控。其他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目前既无法律法规依据,也无基础,更难。

  (四)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必须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需要与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衔接。相应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都要重新进行修改界定。修改要以事业单位新定义为基础,以现行《民法通则》为准则,由相关部门协同提出修改意见,法制部门审核。

四、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还需做好与哪些部门、哪些法规的衔接、怎么衔接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岗位设置的进行以及事业单位登记费的取消,这就要求我国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必须再上新的台阶。而现行的《条例》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和未来对事业单位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应尽快调研、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新《条例》要给予事业单位从产生到运行,直至消亡全过程有关的政府部门及社会一个准确的分工,以解决对事业单位怎么管理,由谁管理及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这不仅是审批机关与登记机关的责任,还有举办单位、行业部门、审计、财税、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等都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明确责任后,登记机关应作为总的协调机关,建立等级评定、与证书使用有关部门协调、事业单位过错举报等制度,以对事业单位在业务开展和法人责任、义务执行情况、贯彻新《条例》情况和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等方面的动态监管,推动对事业单位的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其社会行为,使其真正融入市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五、统一登记管理工作有关意见和建议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确定为事业单位,由谁认定?编制年报是否统计?核定编制吗?其职工是否享受官办事业单位同等待遇等等,这些都需要顶层设计统筹解决。如果顶层设计中关键性的问题解决不了,就会推而不动。故建议如下:

  (一)充分调研,稳步推进。天时地利人和是事物顺利发展的必备条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科学制定方案,反复征求意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也是必要的。

  (二)突出重点,解决关键。准确给出事业单位定义,明确“民办”事业单位身份 、地位和完善配套相关法律法规是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前提,也是关键,必须解决。

  (三)整合资源,健全队伍。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管到管好。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有一支能征善战的干部队伍做保证,建议整合相关部门的专业人才,编随人走,县级从事登记管理业务专职人员,35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