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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望都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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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望府办9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望都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向社会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2号),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望都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落实。各部门要按照公布的《通用目录》,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核对,调整衔接到位。 要切实维护《通用目录》的严肃性,未列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及时全面公布。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在单位公示栏、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向社会公开。

三、规范权力运行。积极推进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标准化,从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办事流程、审批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附件:望都县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4

 

 

 

附件:

望都县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一、县级行政许可事项(157项)

事项

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望都县

发展改革局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

发展改革局

 

3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和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

望都县教育局

 

4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12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望都县教育局

 

5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12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第9号)第五条: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望都县教育局

 

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6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个人

望都县教育局

 

7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6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社会组织

望都县教育局

 

8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个人

望都县教育局

 

9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4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望都县教育局

 

10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

望都县教育局

 

11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12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公安局

 

13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14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

望都县公安局

 

15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

望都县公安局

 

16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

望都县公安局

 

17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1031日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512日国务院批准,1992616日公安部令第8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18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9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望都县公安局

 

19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2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企业

望都县公安局

 

21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望都县公安局

 

2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企业、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23

 

公章刻制审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81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第一款: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望都县公安局

 

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企业

望都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25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

望都县公安局

 

26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人、其他组织

望都县公安局

 

27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28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法人、其他组织

望都县公安局

 

29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30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望都县公安局

 

31

 

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望都县公安局

 

32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望都县公安局

 

33

 

非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望都县公安局

 

34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4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35

 

普通护照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4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36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98612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3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12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6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个人

望都县公安局

 

38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98612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12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6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港澳台居民

望都县公安局

 

3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望都县消防大队

 

40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望都县消防大队

 

4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望都县消防大队

 

42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

望都县民政局

 

4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望都县民政局

 

4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829日主席令八届第73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望都县民政局

 

4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11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单位、个人

望都县民政局

 

4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7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8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23日国务院令第146,19953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

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8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50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51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8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52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个人、法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53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8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个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54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8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企业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55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8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56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土地复垦条例》(20113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企业、个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5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8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5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5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环境保护局

 

60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望都县环境保护局

 

61

 

排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望都县环境保护局

 

6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8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日国务院令第62,20079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环境保护局

 

6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4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5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个人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7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8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企业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9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0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1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及河北省气象局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冀气发〔201649号)要求,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3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4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人

望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5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望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6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7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78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79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80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81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82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83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84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8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企业、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86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企业、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8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企业、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88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89

 

车辆运营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90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91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92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93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2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单位、个人

望都县水利局

 

9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水利局

 

9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水利局

 

96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建设单位

望都县水利局

 

97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个人

望都县水利局

 

98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个人

望都县水利局

 

99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个人

望都县水利局

181

100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公民个人

望都县水利局

 

1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12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

望都县水利局

 

102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日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水利局

 

10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水利局

 

104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水利局

 

10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水利局

 

10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12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

望都县水利局

 

107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个人、企业

望都县畜牧水产局

 

108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望都县畜牧水产局

 

10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个人

望都县畜牧水产局

 

11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个人、企业

望都县畜牧水产局

 

111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4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企业

望都县畜牧水产局

 

11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9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个人

望都县农业局

 

11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9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企业

望都县农业局

 

114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8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企业

望都县农业局

 

11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9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望都县农业局

 

11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1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个人、企业

望都县农业局

 

117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农业局

 

11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企业

望都县文广新局

 

119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望都县文广新局

 

120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7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

望都县文广新局

 

121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200112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企业

望都县文广新局

 

12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望都县文广新局

 

12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文广新局

 

124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望都县文广新局

 

12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12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26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12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人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27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28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29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个人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3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3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32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33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个人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34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56日国务院批准,19917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11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4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21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5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21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5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4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1031日予以修改)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413日主席令第四号, 2000103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2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8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11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219日予以修订)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企业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6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4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7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5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2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第二十五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8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9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个体工商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40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科研、教学单位、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41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

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个人

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望都县林业局

 

144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望都县林业局

 

145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望都县林业局

 

146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望都县林业局

 

147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日国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个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望都县林业局

 

148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11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望都县林业局

 

149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社团组织

望都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50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社团组织

望都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51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社团组织

望都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5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及河北省气象局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冀气发〔201649号)要求,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和范围,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望都县气象局

 

15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1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气象局

 

15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10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48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0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

望都县气象局

 

155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5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望都县粮食局

 

156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7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199011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6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非国有档案的所有者

望都县档案局

 

157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6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

望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29项)

序号

事项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525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法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材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申请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1128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18修订)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330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建设单位

望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

望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公布)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28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

望都县国家税务局

 

8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424修正)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113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望都县国家税务局

 

9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113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望都县国家税务局

 

10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6国务院令第512)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望都县国家税务局

 

1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般纳税人

望都县国家税务局

 

1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113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望都县地方税务局

 

1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7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626《国务院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0162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企业或个人

望都县烟草专卖局

 

14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1227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3.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71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460

企事业单位

望都县科技局

 

15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216财政部令第80号修订)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下放县级财政部门

企业

望都县财政局

 

16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申请延续注册的护士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7

 

再生育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29省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公民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8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1992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企事业单位

望都县农业局

 

19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企事业单位

望都县发展改革局

 

20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申请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单位

望都县发展改革局

 

21

 

农用地转用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公布)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330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核的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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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公布)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330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申请土地征收审核的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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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申请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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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非耕地取土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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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全县性学生竞赛活动审批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2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3
、《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第四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申请举办全县性学生竞赛活动的学校

望都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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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2.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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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3.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28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 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125国家林业局令26号修订)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申请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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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护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2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15724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碘盐的零售业务,由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零售单位和个人经营。
 
碘盐零售实行小包装,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碘盐分装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碘盐分装工作。
  3
、《关于印发盐业专营管理十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供销盐管办字〔1999〕第29号)附件7《河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食盐零售实行许可制度。凡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请当地县以上流通领域盐业行政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批准,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

单位或个人

望都县供销合作社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4日印发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