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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定”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7-12-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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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望都县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批复》(保编办字〔2017275号)和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望府办66号)精神,设立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能整体划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承担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管理职责及行政处罚权划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入县行政审批局实施。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二)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数字城管智慧化。

(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物业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五)负责城市公共管理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外立面装修、“街道家具”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便道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道路扬尘、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八)负责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道路清融雪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应急保障,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应急工作的指导工作。

(九)集中行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1.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5.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行车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河道内违法取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上述规定未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负责县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城市管理事项及相应综合执法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行政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档案、文秘、信息、文印打字、收发、后勤保障、安全生产、信访、提案议案、保卫、财务等各项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综合执法监察股(城市管理指导股)

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基层单位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活动;参与查处城市管理相关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负责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管理和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基层执法单位查处件的审定工作;检查基层单位上岗执勤及队容队纪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城区内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县城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城容、城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基础设施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规范、标准;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维护;承担城市创建(整治)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1.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统一划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职责。

2.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制定与有关涉及城市管理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执法联合协作机制,县公安局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置干扰公务、暴力抗法、违法治安条例等行为和案件。

3.涉及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处理后,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另行通知。

四、附则

本规定由望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望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