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政办通〔2016〕70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省市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直相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5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承市政办〔2016〕2号)精神,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省、市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衔接省、市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2项,衔接省、市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5项。为确保应衔接事项的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资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和“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并利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本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和衔接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工作落实,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和落实不到位的,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衔接省市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项)
2.衔接省、市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5项)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