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唐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5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唐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委编办)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县委工作机关,机构规格正科级,承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
第三条 县委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县委、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县直机关和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各部门“三定”规定;负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三)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县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县直部门与各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管理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察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核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全县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及改变性质事宜。审批县直各部门及相当科级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合并、撤销、更名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审批乡镇内设机构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更名和领导职数的核定。
(五)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
(六)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网站的建设管理以及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八)指导县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审核县开发区(园区)具体机构编制事宜。
(九)负责对全县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委编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体制改革股)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档案、财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县委、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直机关和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各部门“三定”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负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管理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察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指导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指导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指导县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程,创新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股(唐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指导监督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委编办机关行政编制7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县委编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唐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唐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