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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定

信息来源:唐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7-12-28 发布者:唐县编办

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3号)和中共唐县县委、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县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字2017〕52号)精神,设立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挂唐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将县公安局、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承担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管理职责及行政处罚权划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加挂唐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二)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全县性的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检查评比。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四)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外立面装修、 城市街道家具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便道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道路扬尘、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七)负责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道路清融雪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应急保障,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应急工作的指导工作。

(八)负责县级城市管理信息监管系统建设维护工作。

(九)集中行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

1、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权;

6、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行车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河道内违法取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上述规定未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确定。

(十)承办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职责。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 3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负责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安排、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信息、督查、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固定资产,专用装备的计划编制、配置、更新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组织、人事、编制、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预决算、专项经费管理、政务公开;负责本系统统计、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负责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书的拟订、行政执法案卷的审核、归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信访调处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承担本单位相关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

(二)市政公用股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等应急保障,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应急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制定标准;负责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城市亮化、城市“街道家具”管理工作,制定标准并负责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工作。负责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规范,参与制定城市园林绿化方案;负责广场游园管理业务指导并制定管理标准。

(三)综合执法股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规划批准或不按规划批准进行建设行为进行处罚。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行车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河道内违法取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随意倾倒垃圾、城市道路上扬撒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人员编制

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统一划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职责。

2、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制定与有关涉及城市管理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执法联合协作机制,县公安局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置干扰公务、暴力抗法、违反治安条例等行为和案件。

3、涉及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处理后,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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