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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唐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5-08-24 发布者:唐县编办

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5〕31号)和中共唐县县委、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唐字〔2015〕35号),设立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市管理和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划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取消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已有树木的日常修剪、浇水、喷药以及树木补植改造等管护工作;负责临时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审批;负责已建成市政公园的管护;负责破坏绿化行为的执法。
  (三)负责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便道)的审批、恢复;负责路面破损坑槽的临时修补;负责破坏道路设施的执法;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征收。
  (四)负责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包括:雨污水井、井篦的临时维修、更换;雨污水管道的维护;破坏雨污水设施行为的执法;雨污水接入的审批。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包括:路灯的日常维修,灯泡的维护更换;破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执法。
  (五)负责县城沿街侵街占道、私搭乱建及所有临时性建筑的牵头执法;负责道路红线内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牵头执法。
  (六)负责垃圾处理厂(填埋场)的建设管理;负责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七)负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审批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八)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批准或不按规划批准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文化娱乐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河道、水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秘、机要、档案、信息、督查、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固定资产;负责本系统的组织、人事、编制、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预决算、专项经费管理;负责本系统统计、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
  (二)法制股
  负责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本单位相 关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
  (三)综合执法股
  负责对城区未经规划批准或不按规划批准进行建设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城区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在城区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处罚;负责对城区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文化娱乐经营行为的进行处罚;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对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对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对随意倾倒垃圾、扬撒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雨污水井等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城市照明路灯管护,修补破损的路面、人行便道,对违反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城区绿地设施管护和市政公园管理,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人员编制
  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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