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三定规定

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唐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5-08-24 发布者:唐县编办

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5〕31号)和中共唐县县委、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唐字〔2015〕35号),设立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挂唐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县发展改革局承担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县发展改革局。
  (三)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以及指导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的职责,划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取消全县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县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五)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六)取消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承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母婴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许可职责。
  (八)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的审查职责。
  (九)承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核发职责。
  (十)承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人员执业资质核准职责。
  (十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十二)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
  (十三)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十四)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配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四)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监督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
  (八)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管理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再生育审批工作;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对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稳定低生育水平。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交流合作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县计划免疫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医改办)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二)规财股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药品和医疗设备器械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
  (三)法制与监督股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定的行政审批审核、卫生和计生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四)卫生应急股(唐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医学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负责唐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省级及市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镇)、卫生村工作,负责市级卫生乡(镇)、卫生村的评审、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对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拟定全县农村改厕工作方案并监督指导落实。
  (五)防保股
  拟订地方病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配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和县计划免疫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重大公卫项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六)医政股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的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基本药物使用有关政策和规范,拟订全县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监管。
  (七)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基层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对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负责对计划生育法定的行政审批、审核,指导基层生育资格审查、审批,负责再生育审批和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八)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人口出生性别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出生性别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打击利用医学设备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协调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四、人员编制
  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为建立和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协调配合机制,由1名副局长兼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股级领导职数8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唐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县发展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版权所有:
地址:
技术支持: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