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市政府落实...
发布时间: 2016-11-04 点击次数:?
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市政府落实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办《关于落实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06号)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进行了衔接。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此次,我县衔接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6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4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衔接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严格落实衔接要求,确保下放精准落地,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
二、及时制定监管措施。对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研究、及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三、调整公开事项目录。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附件:肃宁县落实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 6 项)
序号 |
承接下放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下放方式 |
备注 |
1 |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
县住建局 |
行政监督 |
下放 |
|
2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
县城管局 |
其他类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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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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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订)第二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八条、第十二条 |
县农业局 |
行政许可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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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
县农业局 |
行政裁决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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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县农业局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原省市县三级均有此项权力,现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明确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