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08 点击次数:?
涉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邯郸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邯审改办〔2017〕1号)要求,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县审改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取消的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进行了衔接,决定对应衔接取消3项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中介服务取消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7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项)
涉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附件
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项)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 通用目录 |
审批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11130426000633254J-XK-003-0000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2 |
11130426000633254J-XK-004-0000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
3 |
11130426MB0P489635-XK-008-000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计生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四条: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
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