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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员编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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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员编制管理的通知

涉编办〔20172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根据中央及省、市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精神,经编委会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一般增人使用编制申请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因调动、调整、县外进人使用编制,要首先向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填写《增人使用编制申请表》,由编制部门进行编制审核。对未提交编制使用申请的,编制部门不予核发《人员编制使用卡》。编制申请要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基层单位和个人申请一般不予受理。另外,办理县内县外人员对调,要在县内人员编制核减后再办理县外人员调入手续。

二、统筹做好政策性安置工作。人社、民政部门在拟定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方案时,要由编制部门对编制使用提出初步意见。编制使用要本着优先使用空余编制的原则,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空缺编情况和编制性质等。

三、严格执行国家控编减编政策。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2017年底,要完成机关事业单位超编消化工作”“空编先核准后补充,满编先出后进,超编只出不进,入编必须实名”“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事业单位要实行空编运行,空编率不低于5%”等中央及省、市政策精神,作好控编减编、科学调编。对经编制部门审核,县委、政府研究同意增加人员或人员调整的,编制部门核发《人员编制使用卡》。没有《人员编制使用卡》,组织(人事)部门不得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列入政府预算和核拨经费。

四、强化编制核减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完毕退休、死亡、辞职、辞退、调出我县等人事手续后,应于1个月内持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准、决定、证明等手续到编制部门办理人员编制核减手续。对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编制核减的,该单位将被列入编制动态调整重点对象。

办理人员编制核减时,视情况需提供如下手续:1、退休:《退休审核表》。2、死亡:《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困难补助金等审批表》(或医院死亡证明、火葬场火化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认定书)。3、辞职:工资转移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4、辞退:单位辞退证明、组织人事部门辞退情况备案。5、调出我县:工资转移证。

五、启动追责问责机制。对未经编制部门审核自行办理完毕人事、工资手续的,一经发现,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条例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精神,对相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对因未及时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和变更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编制的,主管部门承担相应后果。

六、其他事项。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县编委《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严格实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涉编〔201410号)要求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使用编制申请表》请登录涉县编办公共邮箱sxbb3893081@126.com密码3893081下载。

 

 

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216     

来源:涉县编办
责任编辑:涉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