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6-01-08 点击次数:?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县政府对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县政府决定:
一、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4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8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32项;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4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评估报告的1项。
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四、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县审改办要在深泽县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
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
深泽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深泽县政府部门清理规范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 |
中介服务 |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发展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保留程序不变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估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 |
石家庄市节能监察中心 |
保留程序不变(属技术性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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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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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科学技术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6 |
社会组织登记(县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保留程序不变 |
7 |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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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撤销时,清算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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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10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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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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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环总〔2015〕274号)第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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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规划报建地形图测绘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15 |
选址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 |
具有规划、交通、市政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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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具规划条件(规划要点) |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测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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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规划报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地形图测绘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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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用地同意) |
用地红线图测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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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日照分析(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建筑测量、交通影响评价(重大项目)等方案技术支持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交通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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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筑类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包括总平面定位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图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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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政类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具有相应市政设计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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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交通影响评价(重大项目)等方案技术支持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交通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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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新申请宅基地用地红线图测量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24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
具有图审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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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房产面积测算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字第131号) |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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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 |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
具有工程建设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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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筑(含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
具有图审资质的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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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排放污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22条 |
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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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 |
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具有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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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水务局 水务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8条;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 |
31 |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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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省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1〕第17号、〔2013〕第2号修正)4、《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3.4 |
具备河道整治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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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利部令第24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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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利部令第24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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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3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3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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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甲级、乙级或者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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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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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甲级、乙级或者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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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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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九条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43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八条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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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
深泽县防雷中心 |
保留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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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当地气象台出据的施放期间天气情况证明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第四款 |
当地气象台(指定中介) |
保留程序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