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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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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审改办[2014]3

 

 

曲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驻曲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承接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4]1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43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公告》(邯政办〔20144号)要求,现印发通知,予以衔接。此次衔接共涉及六方面内容,分别以6个附件形式上传于公共邮箱:qzbbsg1@126.com,密码为8858630。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可自行登录下载,这6个附件分别为:1、《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41号);22013年市级下放县级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9项)(邯政办〔2013218号);32013年第一批接收国务院、省下放事项目录(共8项,其中6项已在《曲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201385号)取消下放到各单位,此附件只附2项;4、接收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指导目录(8项)(邯政办〔201486号);5、《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43号);6、《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44号)。

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按照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承接工作方案,明确办理条件、程序和期限,规范审批行为,防止管理脱节,确保衔接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县审改办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20141226

 

 

附件1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邯政办告﹝20141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要求,我市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事项进行了衔接,现将衔接目录予以公告。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研究,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规范审批行为,防止管理脱节。

                     

 2014年5月30


衔接国发〔201344号和国发〔20145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衔接取消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属于“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子项

2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国家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接收下放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

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

2013年已全部下放县级财政部门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税务总局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衔接冀政办〔201341号和冀政办〔20147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衔接取消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盐的零售网点经营批准

县级供销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5号公布,〔2007〕第4号修正)

 

2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十七条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取消年检,改为年度报告

3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接收下放事项(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1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

县级环境保护局

 

2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九条

省林业厅

县级人民政府

 

3

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树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省林业厅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4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报人大修改条例

5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

县级以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各级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的,分别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7

土地整治规划审核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

省国土资源厅

市、县国土资源局

取消省对市级、省直管县、扩权县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市、县继续审核

 

 

 

附件2

2013年市级下放县级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9项)

序号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原实施机关

下放后

实施机关

1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

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按市政府确定的街道管理权限实施分工分级管理

3

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证和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部门

4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原则上下放县级有关部门实施,主城区范围内由市相关部门划分管理权限

5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许可(含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下放县级部门实施,主城区范围内由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划分审批权限

6

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渔业部门

7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畜牧部门

8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林业部门

9

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林业部门

 

附件3

2013年第一批接收国务院、省下放事项目录(2项)

序号

 

设 定 依 据

原实施机关

下放后

实施机关

类 别

备 注

1

煤矿技改设计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5109号)

省安全监管局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非行政许可审批

 

2

矿泉水年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行政监管

 

 

 

 

 

 

 

 

 

 

 

 

 


附件4:

 

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权限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 定 依 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注

投资项目管理

1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第7

直接下放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含政府统借统还和担保的国外贷款投资项目

2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核准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2.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

直接下放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3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条; 2.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直接下放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除跨区建设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以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直接下放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投资项目管理

5

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非核准制管理的,除跨区建设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以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1.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直接下放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6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项;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七)项、第(二十四)项

直接下放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

7

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1.《招标投标法》第七章;2.《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第八条

直接下放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

8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项规定由国家、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七条;3.《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十条;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14年修改)第六条;5.《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14年修改)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第6号,2014年修改)第六条

委托下放

县(市、区)商务部门

国家规定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5: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将部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

后置审批事项的公告

邯政办告﹝2014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我市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调整的事项进行了衔接。其中涉及我市的事项共4项,均为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事项,现将衔接事项予以公告。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衔接事项的研究,明确办理条件、程序和期限,规范审批行为,防止管理脱节。

特此公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020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环境保护部

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农业部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4

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邯郸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6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

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公告

邯政办告〔20144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要求,我市对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衔接。我市有对口衔接任务的事项共48项。其中,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等事项2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7项;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等事项3项,接收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34项,移交社会组织事项2项。在此基础上,我市自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项,市本级原行政监管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8项。现将目录予以公告,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研究,明确办理条件、程序和期限,规范审批行为,防止管理脱节。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216


邯郸市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一、衔接国务院取消事项(共2项)

序号

国家部门

项 目 名 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类别

备注

1

国家     税务总局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县级税务部门

非行政      许可审批

 

  2

国家     税务总局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县级税务部门

非行政      许可审批

 

 

 

 

二、衔接国务院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6项)

序号

国务院部门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备注

1

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2

文化部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经营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县级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3

文化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县级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4

文化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县级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5

国家卫生  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6

国家新闻 出版广电 总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三、衔接省政府取消事项(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共同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项目类别

备注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行政许可

 

2

酒类零售许可

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四、接收省政府下放事项(共12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原实施部门

设 定 依 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项目类别

备 注

1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

行政许可

授权实施

2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 第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87日国务院批准,199594日对外贸易经营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33)下放管理层级第14

部委规章:《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五条

县(市、区)商务行政   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1、我省19005项“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的部门下放;2、原下放后实施部门为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3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 第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87日国务院批准,199594日对外贸易经营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商务行政   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1、我省19005项“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的部分下放;2、原下放后实施部门为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4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1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5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3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6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省地税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发布,20061231日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9  

设区市、县(市、区)        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已于2014530日以邯政办告〔20141号衔接

7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121日起实施)

县(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8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121日起实施)

县(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9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121日起实施)

县(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0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121日起实施)

县(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省地税局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121日起实施)

县(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2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

部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121日起实施)

县(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六、市本级自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共1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原实施部门

设 定 依 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项目类别

备 注

1

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及天然气储气项目核准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行政许可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子项

 

七、市本级原行政监管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

序号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关

部门备注

备注

1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项目法人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  部门

 

省政府将其列为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号:14002

2

市农  业局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
383号)第三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第四条

渔船法人或公民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

此事项在市级实施(县级没有此机构)

省政府将其列为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号:17030

3

市农  业局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第四条

辖区内初次建造或初次营运的法人或公民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  部门

此事项在市级实施(县级没有此机构和检验设备)

省政府将其列为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号:17026

4

市环境  保护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法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法律:《大气防治污染法》第十一条 

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原“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及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事项

省政府将其列为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号:12002

 

 

来源:曲周县编办
责任编辑:曲周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