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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6-06-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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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

名称

备 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工信局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七条

节能专项报告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发改局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3

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县工信局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书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县发改局

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6〕1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由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5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县发改局

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邯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164号)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行政监管事项)

县发改局

如实报告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第五条、第九条

项目备案报告

由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7

县属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1号)第二十二条

验资报告

 

8

县民政局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

 

9

县民政局

注销登记时,清算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清算报告

 

10

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验资报告

 

11

县民政局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

 

12

县民政局

注销登记时,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清算报告

 

13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县林业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第35号)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

 

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县住建局

施工图设计方案及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四)、(五)、(七)

施工图审查报告、审查合格证、审查后的设计文件和

监理报告

 

15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住建局

房屋面积测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面积预测报告书

 

16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县住建局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图审查报告、审查合格证和审查后的设计文件

 

17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县住建局

水质、水量检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18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审核及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核

县住建局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河北省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1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规划局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0

县规划局

核准类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规划局

现状地形图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现状地形图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核实

县规划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3

县规划局

竣工图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竣工图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4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安监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5

县安监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6

县安监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7

防雷装置设计和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检测

《放了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2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勘测定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txt)

 

29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县国土资源局

勘测定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7条《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

 

30

在非耕地、耕地取土批准

县政府

(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勘测定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8条《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

 

31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批准

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勘测定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

 

3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评估;资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26条

评估报告

 

33

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核

县政府

(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勘测定界、

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冀国土资发〔2000〕22号第九条《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勘测定界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34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勘测定界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勘测定界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

 

35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县环保局

编制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该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6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及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的批准

县环保局

服务性环境监测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环境监测报告

 

37

县环保局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3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县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第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

39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县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

4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水利局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的子项)

4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的子项)

4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水利局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属于“取水许可审批”的子项)

43

河道采砂许可

县水利局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 3 号)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44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

县水利局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5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车辆技术检测报告

 

46

劳务派遣许可

县人社局

注册资本证明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4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批、审查、核准

县人社局

拟建学校的注册资金证明、拟建学校的固定资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条

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

属于“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中人社局部分

48

消防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县消防大队

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49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消防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县消防大队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20号)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

 

50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粮食局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第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检验报告

 

5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县商务局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四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48号)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52

县商务局

资产评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四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48号)第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


来源:邱县编办
责任编辑:邱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