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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8-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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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控编减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机构编制审批实行编委会制

凡属行政事业机构设立、更名、撤销、划转,单位编制的增加或减少,均由县编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副科以上机构的调整,由县编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审定,然后按批准权限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会审批。

股级机构的调整,由主管部门向县编委会写出申请,县编办按上级文件规定和单位工作需要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编委会研究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调整,包括单位编制的变更和新建单位编制的核定,分别由组织部和县编办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审核提出意见,报县编委会审批。

二、手续办理实行会签制

党群系统、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人员调动、转业干部和全日制本科生安置,由主管部门一把手和组织部长、编办主任分别签署意见,报县编委会主任(县长)、副主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会签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政府系统行政事业单位间人员调动、转业干部和全日制本科生安置,由主管部门一把手和编办主任分别签署意见,报县编委会主任(县长)、副主任(常务副县长)会签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编人员调整和转业干部、全日制本科生安置,在会签的“人员流动列编审批表”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附毕业证复印件。会签的“人员流动列编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编制部门,作为开据进编通知书的凭据;一份交财政部门,作为拨付经费的凭据;一份交组织或人事部门,作为开据干部或工人介绍信的凭据。

党群系统、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招聘人员由主管部门一把手、组织部长签署意见,报县长、主管组织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党务副县长会签后办理招聘有关手续。

政府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主管部门一把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签署意见,报县长、常务副县长会签后办理招聘有关手续。

会签的“招聘人员审批表”粘贴本人近期照片,一式三份,一份交组织或人事劳动部门,作为鉴证合同的凭据;一份交财政部门,作为拨付经费的凭据;一份交编制部门备案。

三、经费拨付实行制约制

财政部门凭县领导会签的手续、编制部门开据的“进编通知书”、组织和人事劳动部门开据的介绍信、财政局长签字核拨人员经费,四项手续缺一不可。编制、组织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转业干部实行安置制

为引进人才,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本县生源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县政府统一安置。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安置到事业单位,办理列编手续。本县生源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要求回本县工作的,根据我县的需求择优安置。

转业干部按国家指令由县委、县政府统一安置,根据本人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并办理列编手续。

五、新增人员实行招聘制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一律实行招聘制。新增人员不入编,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1、招聘计划。从2003年起,财政供养在岗人员(含在编人员和公开招聘人员)实行逐年按比例递减制度,每年递减比例确定为3‰。以全县财政供养在岗人员上年度减少(调出、死亡、退休、辞职、辞退、离岗)人数,减去增加(调入、招聘)人数和当年按比例应递减人数,做为本年度全县招聘计划的依据。

招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先由主管部门写出申请,于每年的2月底以前报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核实汇总,并根据全县招聘计划和单位用人需求,提出具体招聘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满编、超编单位不下达招聘计划。缺编单位招聘计划不超过上年度本单位纯减少人数。

2、招聘对象。进入人才市场的大中专毕业生、需安置的退伍军人、企业单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社会上的特殊人才。

3、招聘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招聘严格按报名、面试、考试、考察、体检、公示、试用、聘用程序进行。

4、聘用合同管理。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鉴证。每年一考核,每年一签合同。表现优秀的,可提拔重用。被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其人事档案分别由组织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5、待遇。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单位开支渠道发放。月工资450元,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享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从第四年开始,每工作一年,月工资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为止。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行政事业单位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六、监督实行定期核编制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建立核编机制。通过核编约束人员增长,通过人员控制制约经费增长,通过经费预算控制编制和人员增长。对象为县财政拨款的在编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核编工作完成后,向县政府写出报告,财政、人事劳动部门一把手签字确认。

1、在编在职人员。每半年财政、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财政拨款情况核兑一次,由财政和人事劳动部门一把手负责,重点审核经费形式、人员混编、工资管理等内容。

2、离退休人员。每年底人事劳动、编制部门和社保机构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核兑一次,重点审核当年新办退休手续人员及死亡人员有关情况。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报编制部门审核盖章后,按审批权限办理,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3、临时人员。每半年财政、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临时人员核兑一次,审核用工单位临时人员的岗位、人数、工资、审批手续。

临时人员岗位仅限门卫、季节性锅炉工、清洁工。用人单位写出申请,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汇总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劳动部门面向社会统一招聘。财政部门根据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核拨经费,临时人员每人每月工资不超过350元。

五、本暂行规定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青县编办
责任编辑:青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