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省审改办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规范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介服务...
发布时间: 2018-08-09 点击次数:?
满审改办〔2018〕2号
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衔接省审改办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规范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审改办《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冀审改办〔2018〕1号)精神,做好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事项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区审改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照15项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目录事项,对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权力清单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我区衔接新增许可1项。同时,按市要求,为做好我区进一步规范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订完善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按照省审改办要求,我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要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现行的《保定市满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86项),研究提出新增、取消或已下放县级审批事项的调整意见,并列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要形成正式的调整意见,经一把手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区编办审核,无意见也要上报。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现行的《保定市满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86项),对照《保定市满城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进一步梳理,提出新增、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的调整意见,并列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经一把手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区编办审核,无意见也要上报。
三、动态调整“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事项
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完成后,各部门要切实应用“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抓好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要素的管理,要对当前“系统”中的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已取消的事项和需要新增的事项要登陆“系统”提交修改。依法保留的事项,要认真核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和层级,并将“系统”中列明的所有其他要素信息进行补充完善,按程序提交审核、更新。此项工作要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登录网址及用户名密码如有遗忘,请及时与区编办联系)。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2号)有关要求,切实维护《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严肃性,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管理,今后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法律法规修订、各级取消下放等情况,凡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新设、取消或者修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等要素调整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交区编办审核,由市审改办汇总后统一报省审改办备案。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经区编办审核或备案后,各部门要及时登录“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按程序调整更新信息,确保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完整性、时效性。
《保定市满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86项)和《保定市满城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可登录区编办公开邮箱进行下载。邮箱:mcxbb@163.com 密码:7072736
附件:保定市满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清单(共1项)
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附件:
保定市满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清单
(共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调整方式 |
调整依据 |
备注 |
1 |
农药经营 许可 |
区农业局 |
新增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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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