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
发布时间: 2018-03-30 点击次数:?
满政办〔2018〕67号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7号)精神,区审改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其中,对应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我区涉及4项,相应取消4项;对应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我区涉及12项,相应接收下放8项、由于地理原因不涉及4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衔接落实到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对于衔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积极与省市对口部门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承接到位。对于取消及下放的事项,要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动态调整及时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保定市满城区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保定市满城区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2项)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
保定市满城区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4项)
序号 |
衔接取消 项目编码 |
衔接部门 |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11130607667720292B-XK-003-0000 |
区发改局(物价局)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1.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成本。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所需账簿、票据、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3.价格、教育、人社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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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1306074019016787-XK-002-0000 |
区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 2013 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 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 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82号, 2017年7月16日发布,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环保部《关于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11月22日发布) |
取消审批后,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3.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 其他污染防治 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
3 |
111306070004609000-XK-001-0000 |
区交通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 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八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
取消审批后, 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
|
4 |
1113060700046071XE-XK-001-0001 |
区政府办(人防办、法制办、档案馆)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 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 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 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 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 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 年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取消审批后, 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 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 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
附件2
保定市满城区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承接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省交通 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 号,2013年12月28 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六届第12号, 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五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 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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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省交通 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下放 |
区交通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 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
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有此项 |
3 |
|
省交通 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 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
下放 |
区交通局 |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 |
|
4 |
通航水域岸线 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省交通 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
下放 |
区交通局 |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 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 |
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有此项 |
5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省交通 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不涉及 |
|
6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省交通 运输厅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 项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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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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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产苗种 生产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
下放 |
区农业局 |
1.制定了审批程序并公开。 2.对申请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3.要求企业对员工进行苗种生产技术培训。 |
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有此项 |
9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下放 |
区农业局 |
1.制定了审批程序并公开。 2.对申请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3.要求企业对员工进行水域滩涂养殖生产技术培训。 |
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有此项 |
10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 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 |
下放 |
区农业局 |
1.加强草原监督管理, 按规定权限进行监督。 2.搞好指导和培训,。 3.宣传贯彻《草原法》 |
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有此项 |
11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下放 |
区农业局 |
1.制定审批程序并公开。 2.对申请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3.按要求进行审批 |
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有此项 |
12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下放 |
区林业局 |
1.进一步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 2.加强业务培训学习。 |
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有此项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