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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5-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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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必须是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必须是通过法定程序产生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尚未产生正职的,暂可从副职中产生。

(三)具有胜任本岗位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暂行办法产生的事

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因工作需要由机关公务员兼任的,应按公务员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管理机关批准,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管理、使用处置和分配收益的权利,履行妥善保管和保值增值的义务,代行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核准登记后,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相关考核评价和知识培训。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工作应由政府审计机关、举办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的审计机构以及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审计情况。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并且对前任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新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模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主动接受年度检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并对相关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履行职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通知其所在上级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分和经济追偿措施外,并建议任免机关重新审查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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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涞源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