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
发布时间: 2018-01-10 点击次数:?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省政府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涞政办【2018】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政府部门衔接取消16项行政许可事项,县政府部门衔接取消6项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0项因事权在上级部门,无需我县衔接。为做好衔接,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县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二、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加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2018年1月9日
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衔接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1.严格按水利部大坝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2.对新建大坝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县水利局应要求大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县水利局报告;坝顶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大坝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定运行管理协议,对水库特殊水位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4.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大坝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
2 |
取消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加强水资源论证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并纳入国家信用平台。 |
3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1.严格按照水利部制定的堤防兼做公路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2.对新建堤防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堤防,已兼做公路的,县水利局应要求大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县水利局;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定运行管理协议,对河道行洪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4.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日常巡查。 |
4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广新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取消审批后,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
5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取消审批后,1.强化对乱砍滥伐行为的管理。2.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施检查、随机抽查。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1号) |
取消审批后,1.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中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加强工程建设水土流失监测工作。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