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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省审改办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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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省审改办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审改办《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冀审改办〔2018〕1号)精神,做好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事项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审改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照15项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目录事项,对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权力清单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我县共衔接新增1项行政许可事项,现予以公开。

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调整依据

备注

1

农药经营许可

县农业局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来源:涞源编办
责任编辑:涞源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