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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蠡县编办 发布时间:2020-01-08 发布者:蠡县编办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的(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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