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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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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审批局(简称区行政审批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区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并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四)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六)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行全区电子证照库建设。

(八)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九)负责对全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十)负责区直部门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区级行政审批信息资料的保管、整理、统计、编目和定期检查工作。

(十二)指导各乡镇和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与区政府办公室(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协同推进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同一网上技术规范。

区政府办公室(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牵头政府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开放、共享,建设全区政务平台事项库,构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编制公开政务数据目录并及时动态更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为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数据资源保障服务。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平安建设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督察工作;承办法治考核工作。

负责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下放、取消、调整以及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和办事指南,负责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规范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互联互通;指导各乡镇和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协调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评估;统筹调研推进全区“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各乡(镇、区)“放管服”改革工作,督促各乡(镇、区)、各部门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承担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信息报告工作,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运行监督管理科。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政务公开;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部门间并联审批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负责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和微信公众号的维护和信息更新;负责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办理;负责政务服务协办代办的监督考核;负责行政审批局乡镇网点和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点)的运行监督;负责对全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评价、奖惩和使用管理,负责信用市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负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协调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区域性评标专家库、投标企业库、中介机构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整理上报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信息;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的招标报建工作;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信息报告工作,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投资项目科。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验收备案;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用工备案;建设合同备案;民用建筑节能审核,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暂定级);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对影响地震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工业技改项目备案。

(五)企业设立科。负责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广告发布登记;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生产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六)交通环保科。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排污许可;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夜间建筑施工许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指示牌、标语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旗帜、显示屏幕、招牌、条幅、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审批;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的备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内河交通安全业务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七)社会事务科。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八)涉农事务科。负责取水许可;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执业兽医师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药广告审批;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核发;防洪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同意;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批准。

(九)文教卫计科。负责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外);医师执业注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教师资格认定;校车使用许可;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除省直单位和宗教内容外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企业及企业变更经营活动的许可;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许可;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的许可;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的许可;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的许可;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十)勘验科。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勘验办法;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建设专家库和组织实施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远程视频勘验平台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办法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抽取工作并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股级职数10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220日起施行。

来源:鹿泉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