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共35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改局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 |
项目申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四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 |
节能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 |
采矿权审批 |
国土局 |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1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4 |
采矿权审批 |
国土局 |
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5 |
采矿权审批 |
国土局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矿山储量年报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县环境保护局 |
环评文件编制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7 |
排污许可证核发(大气、水) |
县环境保护局 |
排污许可证监测、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
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应当由排污单位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
8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县规划局 |
竣工图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城县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9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
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规划局 |
用地界址及现状地形图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0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县规划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河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1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县规划局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2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县规划局 |
报送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
《河北省城县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
地下管线测绘资料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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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县规划局 |
用地界址及现状地形图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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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房屋产权登记 |
县住建局 |
测绘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 |
房屋测绘报告 |
双方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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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物业企业三级资质鉴定 |
县住建局 |
公司资产验资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颁布,2007年第504号令修改)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
验资证明 |
双方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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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县住建局 |
安全评价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4、安全评估报告。 |
安全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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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 |
县住建局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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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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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河道采砂审批 |
涞水县水利局 |
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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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
涞水县水利局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防洪评价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咨询单位编制。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单位不予受理;具备资质的单位随意转让资质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评价的,审查单位有权拒绝受理。 |
防洪评价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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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涞水县水利局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2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涞水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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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取水许可审批 |
涞水县水利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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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
涞水县水利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防洪评价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咨询单位编制。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单位不予受理;具备资质的单位随意转让资质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评价的,审查单位有权拒绝受理。 |
防洪评价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5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涞水县水利局 |
编制占用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
占用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涞水县水利局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初步设计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7 |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
县商务局 |
国有资产评估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八条 |
资产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8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卫计局 |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2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县卫计局 |
公共场所监测(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泳池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3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县卫计局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3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县卫计局 |
生活饮用水监测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3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企业(含私营企业登记)、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资本验资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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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县粮食局 |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 |
检验报告 |
冀价行费〔2008〕62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34 |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5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附件2
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共3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 服务事项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 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县科学技术局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不收费 |
|
2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施验收审批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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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6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县环保局 |
验收监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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