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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

发布时间: 2017-05-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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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办发〔201726

 

 

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此次共衔接国务院、省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项,其中取消1项、保留2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技术性服务3项。为做好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卢龙县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1.衔接取消的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共1项)

2.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共2项)

3.衔接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目录(共3项)

-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0

 


附件1

衔接取消的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

审批部门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备注

1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复审

000000000002186590-XK-015-0000

省司法厅

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第五条

 

 

 

 

 

 

 

 

文本框: — 3 —
 

 


文本框: — 4 —附件2

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113000000021798-XK-002-0000

县发改局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节能专项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11300007387115620-XK-010-0000

县安监局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附件3

衔接纳入省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 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3)

序号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项目名称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

审批部门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的要件名称

备注

1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000000000002182290-XK-025-0000

省农业厅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200471日、2007118日、2016725日予以修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1130000000218130E-XK-002-0000

省质监局

许可前鉴定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国质检特〔2005220号)第十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

 

文本框: — 5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1130000000218130E-XK-012-0000

省质监局

许可前鉴定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国质检特〔2005220)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核准鉴定评审报告

 


 

 

来源:卢龙县编办
责任编辑:卢龙县编办